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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第六条 公安部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推荐、申报工作。部科技成果与专利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科技局)是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部级科技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部属单位单独完成的科技项目,首先申报厅局级科技进步奖。获厅局级一、二等奖的项目并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完成单位申报部级科技进步奖,经主管局(或公司)归口审查同意后报部评审委员会。部属两个以上单位共间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所属公安科技单位完成的公安专用保密科学技术项目,首先申报厅局级公安科技进步奖。获厅局级一、二等奖的公安专用保密项目,可由项目完成单位所在的公安厅、局向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申报部级科技进步奖。不属公安专用保密科学技术的其他项目,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报。
  (三)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部级科技进步奖;获部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也不得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科技进步奖。
 第八条 经批准获公安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定期在公安系统内部公布。如果对获奖项目有争议,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由有关公安厅、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部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九条 具备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项目,由部评审委员会负责推荐。
  厅局级公安科技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和审批程序等,按《关于设立厅局级公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上级所发奖金的剩余部分留作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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