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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七日财政部发出)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指示, 我部决定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调整原来已经试行增值税的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的税率和扣除项目。
 一、日用机械、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与搪瓷制品、 保温瓶的税目,依照本通知所附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我部税务总局颁发的《日用机械、 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增值税税目注释》执行。搪瓷制品、保温瓶的税率和征收范围,另行下达。
  生产日用机械、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属于产品税征收范围的日用机械零配件、日用电器零 配件,对这部分零 配件也应一并按照本通知所列的日用机械零部件和日用电器零 部件的适用税率试行增值税。
 二。上述产品按照乙类产品所适用的“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三、扣除项目为外购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低值易耗品和修理用备件)、燃料、动力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税金、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加工费的税金。
  扣除税额,以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为依据,按照14%的综合扣除税率计算。
 四、对40瓦以下普通白炽灯泡、灯管(不包括电珠),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其他电子产品和电子元器件,暂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对钟、表、自行车、电风扇、缝纫机、电冰箱,除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减、免税的以外,一律不能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六、由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而增减税负的国营企业,缴纳稠节税的,按照《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相应调整基期利润和调节税税率;不缴纳调节税的,其增加的税负可以在三年内相应调减所得税。增加税负的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除本通知第五条所列产品外,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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