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企业可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各种工程施工任务。
2.二级企业除不得总包下列技术复杂的大型建设项目外,可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各种工程施工任务:
①主跨100米以上,总长500米以上的特大型桥梁;
②高速道路、机场跑道;
③大型二级污水处理厂和净水厂。
3.三级企业除不得独立承担下列工程外,可以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其它施工任务:
①国家尚未颁发施工验收规范并且投资超过200万元的新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
②单跨40米以上或总跨150米以上一般结构的桥梁;
③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不宜承担的工程。
4.四级企业限承担下列任务:
①一般通用结构的道路、排水工程的投资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
②单跨20米以内或总跨50米以内的一般结构桥涵;
③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可根据承担任务的特点和自身条件,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采取适宜的经营方式:
1.经营商品构配件及沥青混凝土等市政工程专用材料;
2.工程承包;
3.施工机械、工具及设备的租赁;
4.咨询和技术服务;
5.联合经营;
6.各种形式的兼营。
第二十条 当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实行联合经营时,应由等级较高的企业负责技术管理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其营业范围以企业等级较高的为标准。
第二十一条 总包企业对所包的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不得转包,附属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转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对计划内工程必须保证完成,对没有列入国家计划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单位签定合同,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必须加强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各直辖市、省辖市及市(地区)要设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在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设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各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接受质量监督站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对达不到优良等级的工程不能发提前工期奖,对没有出厂证明,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得作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要按保修期负责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