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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1.具有20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施工经历,担任过两个以上大中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包企业,有正式职工1500人以上;
  2.设有市政工程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
  3.具有聘任的技术、经济职称的市政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25%以上;
  4.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正式职工全员平均技术装备(净值)达人民币1500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市政工程施工经历,有正式职工700人以上;
  2.设有市政工程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主任工程师;设有会计师;
  3.具有聘任的技术、经济职称的市政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上;
  4.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正式职工全员平均技术装备(净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施工经历,有正式职工300人以上;
  2.设有市政工程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设有助理会计师;
  3.有聘任的技术、经济职称的市政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单位管理人员总数的10%以上;
  4.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正式职工全员平均技术装备(净值)达人民币800元以上。
  四级企业:
  1.具有5年以上市政工程施工经历或法人代表具有10年以上市政工程施工经历,有正式职工100人以上;
  2.设有市政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2人要有技术职称;
  3.具有必要的专用机械设备,正式职工全员平均技术装备(净值)达人民币300元以上。
  无等级企业的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自定。
 第十五条 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二级以下(包括二级企业)除职工人数外,其余各项条件均达到上一等级企业的,可按上一等级企业确定。
 第十六条 划分企业等级时,技术、经济人员应以本企业的正式技术、经济人员为主。凡将外单位招聘的技术经济人员列入本企业等级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中注明。企业等级批准部门要对招聘人员的学历、专业、简历、现有业务工作能力,以及招聘合同等进行审查。同时被招聘人员必须在本企业坚持固定岗位日常工作,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经企业等级批准部门认可后,方能列入本企业等级条件。
 第十七条 新开办的施工企业,经过核定的企业等级在三年内为暂定等级。如三年内竣工的工程均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经企业申请并经原批准部门签核,即可确定所核定的企业等级。上述条件一项不合格时,必须由原批准部门按其达到的实际水平,重新确定企业等级,并更换“证书”。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所有施工企业,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必须按规定的范围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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