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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1.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2.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3.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和流动资金;
  4.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和设施。
 第九条 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时,企业要填写“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申请书”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印发)。表内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不得隐瞒虚报。
 第十条 “申报书”要按隶属关系,经主管单位审查签章后,报本市(地区)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凡属一、二、三级企业,由所在市(地区)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定级意见并签章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复审批准。四级企业由所在市(地区)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备案。凡经批准的施工企业,由批准部门发给“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证书”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印发)。
  经过审查批准的企业,应持“证书”向施工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兼营地质勘察,市政工程设计或其它业务时,必须按所从事兼营业务的有关法规、条例申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取得“证书”的施工企业,当企业等级发生变化时或发生分建、合并、转产、改变隶属关系、迁移和关闭时,应在30天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各施工企业到外省、市(地区)承担施工任务时,必须持营业执照付本、等级证书、营业管理手册及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到进入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跨地区承包工程。

第三章 企业等级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分为一、二、三、四级企业及无等级企业。各级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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