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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九条 餐厅、舞厅、酒巴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必须按照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准超员。
 第二十条 建筑物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必须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储存,并定人、定点、 定措施
、 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建筑物内。
  建筑物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吸烟、用火、用电管理,防止引起火灾。
 第二十二条 宾馆、饭店的客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在客房内不得安装复印机、电传打字机等办公设备。 确因工作需要的, 应经消防安全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的职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
 第二十四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内煤气管道系统的仪表、阀门和法兰接头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保 证完整好用。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内的报警报话及其他报警设备必须保证灵敏好用。
  高级宾馆和饭店要设有与附近公安消防队直通的火警电话。
 第二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一旦发现火警、必须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 扑救措施。
 第三十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的领导和消防安全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义务消防队员、职工,闻警后必须及时赶赴火场,扑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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