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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

  管理、档案管理以及生活福利待遇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化工干部管理部门和各化工企业、
  事业单位,按规定干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六条 部干部主管部门除按规定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干部外,应逐步由主要管直属单位转到管行业上来,由微观管理工作转到对全行业干部工作实行宏观指导上来。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化工行业人才规划;
  (二)组织开展化工人才信息交流;
  (三)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化工干部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协调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的干部工作关系;
  (六)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省辖市管理和考核同级化工厅(局)及大型化工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
  化工部干部司是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省辖市化工管理部门,是所在地区的化工干部管理职能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地区化工人才规划;
  (二)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干部工作中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对部协助地方管理的领导干部和高级工程师(含其他具有相应职称的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等情况,及时向部备案;
  (四)做好本地区化工系统干部管理工作,加强系统间的联系,协调好地区间和地区内干部工作关系;
  (五)指导和帮助乡镇化工企业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大型化工企业和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在做好本单位干部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发展同中小型化工企业的干部业务联系,交流经验,互相协作,在骨干配备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
  第九条 化工干部的调配和使用应从化工建设的全局需要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满足国家重点化工建设项目、科研攻关项目、边远地区和艰苦地区对化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保证和促进化学工业的全面、均衡发展。

第四章 措施与手段

  第十条 实行化工行业干部管理,必须不断完善行业管理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各种行政、行业、学术组织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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