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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涂料产品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化工部涂料产品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1984年6月22日以(84)化财字第610号文发布)


  为了加强成本管理,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不断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便于同行业之间进行成本对比分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核算规程。
  一、总则
  (一)成本核算的主要任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反映和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2.正确及时地计算产品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3.认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供定量、定向分析资料,挖掘降低成本潜力,努力降低产品成本。
  (二)成本核算体制
  根据涂料工业产品生产的特点,成本核算实行三级管理两级核算制。即厂即核算工厂成本,车间核算车间成本,班组主要作好产量、质量、原材料、燃料、工时消耗等原始记录。
  (三)成本核算原则
  1.企业必须按照实际入库的产品产量、实际消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产品实际成本。
  2.成本核算以每月为一个成本结算期。同一个计算期内核算的产量收入和消耗,起讫日期必须一致。
  (四)成本核算对象
  指在计算期内已验收入库可供出售分花色品种的涂料产品产量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五)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
  企业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
  二、涂料成本核算各项规定
  (一)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界限:
  凡应记入本期成本的原料费用和预提、待摊费用,必须按规定核算分摊,不得多摊或少记。各车间每月发生的生产费用和人库产品成本、半成品必须和厂部财务、供销部门所记数字相互一致。
  (二)划清在产品和产成品的界限
  凡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半成品(包括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成品)要从生产费用帐中如实转出。车间在产品每月要进行盘点,不得任意扩大或压缩在产品成本。
  (三)划清可比产品成本和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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