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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化工部关于调整三十二户全国重点酸碱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的决定

关于调整三十二户全国重点
 酸碱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的决定
 (1983年10月5日财政部、化学工业部
 以(83)化财字第1098号文发布)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现将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的三十二户全国重点酸碱生产企业的名单及其调整后的平均折旧率和增加折旧控制额度下达,请所在者(区、市)财政厅(局)和化工厅(局)根据所附《化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抓紧贯彻落实。
  一、各企业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设备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逐项核实固定资产数量和金额,根据下达的《化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按类逐项确定和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实行“分类定率,单项计提”的方法。
  二、各企业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调整折旧率。完不成上交财政任务的企业,不得调整折旧率。在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的过程中,必须加强综合平衡工作。调整后的全厂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率水平,不得超过附表中规定的平均折旧率;由于调整折旧率而增加的折旧额度(不包括量差因素)不得超过附表中规定的增加折旧控制额度。各企业调整后的折旧率,凡是没有超过附表中规定的折旧率和增加折旧控制额度的,地方企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中央企业报化工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三、企业因调整折旧率而增提的折旧基金,除按规定向国家上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有关主管部门不再集中。但按原折旧率提取的折旧基金(包括新增加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基金),仍应按照国家规定如数上交。
  四、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后,企业现有的超龄固定资产和因这次调整折旧率而形成超龄的固定资产,凡已提足折旧并继续逾龄使用的,除非国家另作新的规定,不再重估尚可使用年限,不再计提折旧。
  五、各企业的大修理基金,仍按原来的大修理提存率提取,不得因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而自行变动。

附件1     化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说明:
  一、化学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是根据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定率,单项计提”的原则制定的。今后各化工企业在经有关上级批准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后,必须实行“分类定率,单项计提”的提取基本折旧基金的办法,废止按综合折旧率提取基本折旧的办法。本表所列各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企业在经批准调整折旧率后实行“分类定率,单项计提”的依据,有关企业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二、在本表中,化工专用设备部份,都按产品别列有平均折旧年限,系指该产品生产工艺范围内各项专用设备的平均折旧年限。其测算方法为,本产品生产工艺范围内各项专用设备的原值相加之和,除以各项专用设备应提折旧之和。由于各企业对专用设备的划分不一致,当前又没有统一可参考的化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因此,各单位可以在本表所列专用设备之外有所增、减,但本产品工艺范围内的专用设备的平均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表所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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