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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轮胎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化工部轮胎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1983年9月2日以(83)化财字第982号文发布)


  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成果,统一轮胎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提高核算质量,加强成本管理,部对原石油化工部(一九七七年)发布的原《轮胎成本计算试行办法》作了补充和修改,制订出本规程。
  一、核算原则
  (一)为了搞好企业的全面经济核算,落实经济责任制,轮胎企业应实行厂部、车间的二级成本核算,并认真开展厂部、车间、班组的三级经济核算。
  (二)要正确核算生产费用,即每月一日到月末为一成本计算期,按月结算车间制品和轮胎产品成本。不得以定额成本、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三)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实际受益分配为原则。凡共同性费用,按各企业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比例分摊。
  (四)轮胎企业一般采用“定额成本平行结转法”(或称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按各生产车间分步计算车间制品和轮胎产品成本。
  二、核算对象
  (一)厂部核算各种规格轮胎的外胎、内胎、垫带等产品的总成本和产品单位成本。
  (二)生产车间核算车间制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三)辅助生产车间核算动力、自制低值易耗品、机修的成本和劳务费用,各单位可按照其生产特点和管理的需要,确定其辅助生产车间的成本核算对象。
  (四)厂部、车间成本核算的有关规定:
  1.厂部按《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规定处理。
  2.车间会计核算力求简明扼要,一般不设置序时帐,可只设总帐和明细帐,会计科目的设置可按各厂具体情况自定。要做到:
  (1)厂部产品成本要以车间成本为基础,上下一本帐。
  (2)各生产车间、基本生产明细帐中的原材料、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燃料和动力、车间经费的发生数应与厂部财务科基本生产帐户各成本项目数完全相同。
  (3)各生产车间在制品期末余额应与厂部基本生产明细帐余额一致。
  三、轮胎成本计算的若干规定
  (一)轮胎产量应以硫化后交成品仓库的数量为计算产品成本的依据,一般包括合格品和不合格品。车间制品的产量应以移转下车间的数量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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