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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部属研究院(所)扩大财权、加强经济管理试行办法

化工部属研究院(所)扩大财权、加强经济管理试行办法
 (1980年3月17日以(80)化财字第343号文发布)


  为适当扩大科研院(所)的经济自主权,加强经济责任,加强科学管理,努力按照科学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得奖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出成果、出人材、促进化工科研事业的发展,对部属科研院(所)的经济管理工作,暂作如下规定:
  一、各院(所)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和坚持专业方向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与生产、设计单位挂钩、签订科研合同,承揽研究任务,取得收入,并可利用现有条件,挖掘潜力,组织生产,广开财源,增加收入。
  各院(所)的收入一般有:
  1.试制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即新产品试制成功经过鉴定后,由院(所)继续进行试生产,所得收入超过成本获得的利润,作为本单位的收入。尚在试验研究阶段(即仍列为三项费用开支的研究项目)所得的样品、样机等的收入,应冲减试制费用。
  2.院(所)附属工厂(车间)生产的小批量产品售价超过实际成本的收入。
  3.院(所)为外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测试、计量、计算、分析、检验、咨询、复制、设计、提供图书资料、编译、出版、印刷等。
  4.院(所)附属辅助部门承担的对外机械加工和运输等收入。
  5.推广科研成果的收入(即出售技术的收入)。
  6.对外提供的设计资料,根据签订的设计合同收取的设计费。
  7.其他收入。
  二、各院(所)销售试制产品和提供技术服务收取费用,要从有利于科学研究的发展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出发,合理制定价格。
  1.试制的新产品和小批量生产的产品,凡是国内有同类产品价格的,一律参照同类产品价格按质定价,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可按实际生产成本加一定的净收入定价。
  2.技术服务,按每月1%的设备折旧率和平均耗用原材料、动力、直接人工工资等费用,再加20%管理费计算拟订的收费标准定价,或按社会上同类工作的收费标准定价。
  3.机械加工,可按实际工时成本加收10-20%的管理费的标准定价或按当地同行业的标准定价。
  4.推广科研成果的收入中属于新技术开发成功后提供的基础设计,按基建投资的2-10%的标准定价,由建设单位支付;基础设计由科研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完成的,可由科研单位和设计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一定比例分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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