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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学矿山生产矿区、矿井、中段闭坑管理办法

化学矿山生产矿区、矿井、中段闭坑管理办法
 (1978年12月6日以(78)化矿字第1189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产矿区、矿井(露天矿为采区、下同)、中段的闭坑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闭坑工作系指矿区、矿井、中段开采完毕,以及因地质条件或其它特殊原因使矿石在短期内无法开采,而需封闭的矿区、矿井、中段时所进行的工作。
  第三条 加强闭坑管理工作的目的,在于充分合理地利用国家地下资源和生产设施;同时也是为了系统地整理矿区、矿井、中段开采全过程的技术档案资料,丰富化学矿山勘探、开采及科学管理的经验。各矿山企业都应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第二章 闭坑的条件

  第四条 关闭矿区、矿井、中段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必须保障有效地开发已开拓矿区、矿井、中段的有用矿物资源,避免在短期内出现闭坑后又需重新恢复生产的现象。
  第五条 矿井、中段关闭应具备的条件是:
  1.矿井、中段的地质勘探、生产勘探已结束,资源已摸清。
  2.拟关产矿井、中段范围所探明的一切可供利用的矿产资源已经采净出光。
  3.拟关闭矿井、中段范围的损失矿量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4.拟关闭矿井、中段范围的地质、测量资料已经收集完毕,遗留问题已完善处理。
  第六条 矿区关闭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关闭范围(包括矿区外围及深部)的矿产资源已经地质勘探和生产勘探彻底查清,且其地质结论或勘探报告已经上级机关批准。
  2.关闭范围所探明的一切可供利用的资源其采矿出矿工作即将全部结束。
  3.因技术、经济或安全等原因而损失的储量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4.矿山应保留的地质、测量、开采资料的搜集与整理工作已全部结束。

第三章 闭坑报告制度

  第七条 所有生产矿区、矿井、中段准备关闭前,均应按规定编写闭坑总结报告,并严格履行报告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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