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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

  军事专用线大中维修、局部改建换下的废旧钢轨及其配件,由管理单位处理或委托铁路局按规定价格作价回收。废旧枕木除一部分留作维修用料外,其余由管理单位处理。
  第27条 军事专用线维修和大中修工作范围、技术条件及验收标准等,均按铁道部颁布的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铁路军事专用线的使用管理

  第28条 军事专用线的使用管理工作由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委各级后勤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军事专用线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管理单位的工作,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管理单位应固定部门和人员做好此项工作。
  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军事专用线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军事专用线的技术设备档案和掌握有关资料;
  (三)按时与铁路工务段、车站签订维修(租用)合同和运输合同,并履行规定条款;
  (四)经常了解线路设备状态,每季至少会同养路工区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五)掌握维修、大中修计划,参与大中修工程的施工管理和了解施工情况;
  (六)合理开支军事专用线管理费;
  (七)建立健全运输使用(包括外单位使用)制度,搞好运输管理;
  (八)会同养路工区,对沿线群众做好爱路护路宣传;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驻局(分局)军代处报告军事专用线的维修管理情况。
  第29条 在铁路正线和站线上接轨的军事专用线,其分界点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以接轨道岔警冲标五米以外第一个轨缝为准;
  (二)如上述岔缝在专用线的安全线道岔上时,则以安全线道岔尖轨尖端外方第一个轨缝为准;
  (三)专用线设有与车站联动的信号机、脱轨器时,则以该信号机、脱轨器外方第一个轨缝为准;
  (四)在铁路尽头线终点接轨的专用线,以接轨点为准。
  由分界点至专用线终点,归管理单位管理;由分界点至接轨点,归铁路部门管理。归铁路部门管理地段的专用线及其附属设备,按固定资产转移办法,无偿移交铁路部门。
  第30条 铁路车站与管理单位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军事专用线的运输管理工作。并根据车站和专用线的具体条件,签订运输合同,作为协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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