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和各局、厂暂未用的折旧费和每年未用完的结余资金,要由各级单位计划部门加强管理,安排计划,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21条 铁路有偿转让固定资产给外单位的变价收入,只能用于购置需要的固定资产,由各级单位计划部门统一安排计划,用于设备购置费。
第22条 铁路主要工业产品的价格,由铁道部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确定和管理。生产单位无权改变这些产品价格。
由各局管理的工业产品价格,各局计划部门应设专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为路内运输生产建设服务的工附业企业的产品价格,应以收支平衡为原则,不计或少计利润。
第23条 上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计划指标、定额、项目,未经上级单位批准,不许改变。计划调整应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提出,年终不得修改计划指标。
第24条 要维护计划的统一。各级单位的年度计划,要由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安排,由计划部门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不能各切一块,自行下达增加投资、人员、设备的规定,打乱整个计划的平衡。
第25条 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纳入计划,一切工作要按计划办事。
严格计划纪律。不许无计划开支、施工、购置。不许乱挤资金,乱列款源。严禁挪用国家分配的物资搞计划外的生产或建设。
各级领导机关和主管业务部门向下布置任务,涉及计划安排时,应同计划部门商量一致,并报领导批准。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计划纪律,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广大干部和职工,特别是计划人员,人人有责任维护计划纪律,有责任纠正不按计划办事,不按规定权限办事的情况,并有权越级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对一切违反计划纪律的行为和由此而发生的损失,主要责任者应受到处分并负经济责任。
第26条 各级单位的计划机构和人员必须充实和健全。
铁道部所属各局(分局)、厂、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设置计划统计处(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计划统计工作。
铁路局特一、二等站、段(厂)、队和主要的基层单位,应设计划室或专职计划人员,其主要车间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经济核算员,负责本单位(车间班组)的计划管理和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