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条 考核企业完成任务的主要标准是全面完成计划规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凡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应给予表扬,并可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提取奖金。
凡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国家计划的,应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如因特殊原因(任务变更、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确实需要改变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时,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及时上报审批。
第五章 计划管理体制
第17条 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铁路计划必须集中统一。在保证统一计划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企业(包括基层单位)的计划管理权限,更好地发挥铁路企业的积极性。
第18条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计划在运输部门由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主要站段分级管理。基建、工业、科研、文教、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19条 各种计划都实行分级管理。由铁道部统一管理的计划权限范围如下:
(1)铁路运输计划中的客货运输量、主要物资运量和机车车辆运用主要指标;
(2)铁路工业计划中的主要产品产量、品种、规格、质量标准;
(3)铁路基本建设计划中的投资总额、大中型项目和涉及全路的、重要的小型项目;
(4)铁路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计划中的主要运输设备大修(线路、机车车辆、通信信号)、主要技术设备的较大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部指定的单项工程;
(5)铁路劳动工资计划中的职工总数、劳动生产率以及工资基金总额。
其余计划指标项目由各局、厂、院、校分级管理。
第20条 加强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扩大企业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计划的管理权限。
铁道部根据各铁路局担负运输工作量的大小,固定资产的数量和状态,并考虑近几年大修和更新改造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各局确定一个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数额,由各局自行安排必要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项目。
对部属工厂确定一个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成比例,由工厂按规定比例自提自用,安排企业的更新改造计划项目。
各铁路局、工厂确定的资金数额和提成比例保持数年不变,保证各局、厂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以利计划和规划,早作安排。
铁道部集中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用于安排全路性的重点项目和各局、厂间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