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应按照规定对“三员一长”进行体检。经过医务劳动鉴定,证明确实不能胜任“三员一长”工作的,要进行调离,并相应地予以改职。
四、必须保持“三员一长”的相对稳定。
1、“三员一长”一经配上,不经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批准,不得任意改职和调出。
2、严禁拉用“三员一长”搞非生产或非本职工作,确因特殊需要,经过铁路局(铁路分局)批准抽调的,不得享受原工种的一切津贴、奖励,其工资应由借用单位支付,并应按时组织归队。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员一长”的纪律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1、配合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对“三员一长”进行政治思想工作,教育他们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劳动纪律,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办事,质量良好地完成任务。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员一长”的技术业务培训,参与对与培训计划的制定,及时抽调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脱产、半脱产学习。对经过培训的,可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择优予以改职、提职。
3、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对模范遵章守纪的,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对严重违章违纪的,要及时给予批评、处分。
六、加强对“三员一长”后备人员的管理。铁路局要将后备人员与现职人员分开,不得使后备人员混在生产班组里;要对后备人员组织脱产培训或指定单位负责代培。未经铁路局的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无权动用后备人员。
七、建立健全“三员一长”的统计分析制度。
1、有关站段要有专人负责“三员一长”的日常管理,建立“三员一长”的花名册和动态卡片,经常掌握“三员一长”的思想、工作、身体和技术业务状况以及配备、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铁路分局、铁路局应建立健全“三员一长”统计月报,定期进行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各单位“三员一长”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帮助站段解决存在的问题。
3、铁道部工人管理部门要及时对“三员一长”季报进行汇总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和帮助有关单位解决。
八、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精神,原则上也适用于线路工(养路工)、巡道工和其它主要行车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