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劳动定额工作条例(草案)[失效]

  1、派工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组织生产,分派任务;
  2、产品检验制:认真把好质量关,核实产品数量;
  3、统计分析制:严格原始记录,加强资料积累,搞好出勤率、出工率、工时利用率、劳动效率分析,准确、及时地提出统计表报;
  4、劳动定额完成情况考查及公布制。
  第25条 定期核算劳动定额工作的经济效果,检查分析产量、质量、劳动生产、成本、利润等指标的变化情况,以便正确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五章 劳动定额工作组织机构和专职干部

  第26条 劳动定额工作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并按定员配齐现员。
  第27条 劳动定额工作专职干部属于技术人员,要由熟悉专业知识、懂得生产业务、有相当技术水平、热爱本职工作、政策观念强、能坚持原则的人员担任。
  第28条 劳动定额工作专职干部的技术职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关于职称评定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少数经济专业毕业的专职定额人员亦可参照有关规定评定为: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
  第29条 劳动定额工作专职干部应在各级行政组织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办法和规章制度。并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和部门认真执行;  
  2、组织开展劳动定额工作,逐步扩大定额面,为合理组织生产劳动和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提供良好条件;
  3、正确贯彻执行上级颁发和批准的各项劳动定额和各项有关标准;
  4、根据生产和实行经济责任制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劳动定额;
  5、经常分析劳动定额完成情况,参加经济活动分析会议,了解生产条件、生产组织、劳动组织、原材料供应以及生产过程等的变化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6、经常检查指导劳动定额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30条 为保证劳动定额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他们应具有下列权限: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