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 要经常保持劳动定额水平的先进合理和相对稳定,建立日常个别考察分析和定期全面审查修改劳动定额制度,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部、局劳动定额可以适当长一些。但遇下列情况之一,且对劳动定额有重大影响时,应及时修订:
1、生产组织与劳动组织发生变化时;
2、产品或原材料规格改变时;
3、生产设备、工具及工艺规程有重大变化时;
4、列车运行图、乘务交路或乘务方式改变时;
5、工作场地、地质条件有显著变化时;
6、采用新技术、创造发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或推广先进工作方法时,但对提出和创造的集体或个人或保留原定额水平半年至一年不变。
第18条 为了广泛地开展和加强劳动定额管理,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不同类型组织制定并推行统一劳动定额,逐步做到同类单位和生产效率按同一尺度衡量,以便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第19条 要根据需要与可能,有选择地研究各种作业中的同类因素时间消耗变化规律,制定各项定额标准,以便较准较快地制定和修订劳动定额,逐步使某些有条件的劳动定额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
第20条 部、局和基层单位劳动定额的制定和修订批准权限,分别属于部、局和基层单位,并各报上一级核备。开展计件工资的,按现行规定办。
第四章 劳动定额的贯彻和日常管理
第21条 凡经批准公布的劳动定额,各有关单位都要严肃对待,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或变动。
第22条 在贯彻执行劳动定额时,各单位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思想的、组织的、技术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定措施层层下达、落实,特别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向职工讲清贯彻劳动定额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措施,组织工人千方百计突破定额。
第23条 应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工管员、劳动定额管理委员会或小组等组织形式,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参加管理相结合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24条 建立健全劳动定额的日常管理制度,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