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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定额工作条例(草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路劳动定额工作条例(草案)
 ((82)铁人字567号 1982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劳动定额工作,改善铁路企业经营管理,挖掘企业潜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证质量良好地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工业和基本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劳动定额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它是编制计划的依据,是组织生产提高工效的手段,是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前提,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衡量工人贡献大小的尺度,是实行经济核算开展劳动竞赛的重要条件。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它的全面作用。
  第3条 劳动定额工作是管理企业的一种科学方法,运用的好坏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坚持先进合理的原则。
  第4条 铁路劳动定额工作必须适应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是一部联动机,部门庞杂,工种繁多,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等特点,既要符合集中、统一的要求,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第5条 劳动定额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群众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必须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规定。加强宣传教育,使干部和群众正确认识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6条 各单位领导必须按照马克思所阐明的那样:“在一定劳动时间内提供一定量产品,成了生产过程本身的技术规律”来提高认识,把劳动定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做出成效。

第二章 劳动定额工作业务范围

  第7条 凡能够检验产品质量统计产品数量或能利用工时计算效率的工种,以及有其他考核标准的工作,均应制定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做到劳动有定额、效率有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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