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道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81)铁政字2179号 1981年11月25日)

  第1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培养和管理,使他们更好的理论联系实际、熟悉生产技术业务、进行实际工作的锻炼,为铁路建设培养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各单位对分配的毕业生,应根据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工作需要,分配到有利于全面见习、培养的单位进行见习。
  第3条 分配到铁路的毕业生实行见习一年的制度。通过见习,高等学校本科(工科)毕业生达到助理工程师标准,专科毕业生达到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标准。
  第4条 各单位对毕业生应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他们做到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积极工作,努力钻研技术业务,遵守纪律,自觉地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5条 毕业生的见习:由局、院、厂统一分配和管理,并制定见习大纲;分局、工程处、设计总队负责具体组织毕业生的全面见习管理工作;站、段、队、车间等基层单位根据见习大纲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和负责日常的见习管理工作。
  第6条 毕业生在每个阶段见习终了时,本人写出见习小结,由所在班组、车间做出评语,见习期满后写出见习总结,由所在单位做出全面鉴定,提出确定技术职称的意见。
  第7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毕业生见习的领导,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厂、分局、工程处、设计总队每季度检查一次,局、院每半年检查一次毕业生的见习情况。各有关部门应经常听取毕业生的意见,了解他们见习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见习中的实际问题。毕业生见习期间不得安排与见习计划无关的活动,对安排见习不当和不按见习计划进行见习等现象,应采取措施,迅速纠正。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一般不要调动工作。
  第8条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职称,除分配在高等学校和卫生系统担任教学或医疗工作者外,统称为见习生。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