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料 差 料差余额 料差发生额
=------------×100%
分摊率 季(月)初结 本季(月)
+
存 材 料 进 料
各项发出材料应摊料差=各项发出材料或用料×料差分摊率。
全年用料数量较少的事业单位,可将当月发生的料差,直接增减当月经费支出,而不采用料差分摊的办法。
实际价格大于标准价格的料差,用兰字登记。实际价格小于标准价格的料差,用红字登记。
材料价格的变动,应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填制“物资清点(调价)记录”(财材—23),物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办理价格变动,分别增减预算内、外资金及材料科目。
第7条 加强物资计划管理,认真编制物资申请计划。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计划、基建计划、其他专项资金计划和物资消耗定额(或历年物资消耗水平),考虑期末预计库存量、周转储备量以及节约挖潜、调剂、利用等因素,编制物资申请计划,由单位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审查。
统配、部管物资的申请计划,由物资主管部门汇总报部。经部平衡分配后,应及时组织进料和分配,对急需和收尾、配套项目应优先安排。
地方物资的申请,属于省、市归口管理的物资和下放产品,要按归口单位的要求,提报申请计划,组织进料。属于市场供应的物资,应编制采购计划,就近采购。
第8条 各用料部门应根据当年的工作任务,采取降低物资消耗的措施,认真编制用料计划,由物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料的依据。
用料计划应认真计算,防止积压。日常教学和维修用料,应参考历年消耗水平,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需用量。科研用料,要根据课题经费和有关设计文件提出用料计划;勘测设计及其他生产用料要根据批准的或计划期的任务为依据,按消耗定额进行计算;基本建设用料,要根据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投资额和实物工作量,按消耗定额计算全部建成所需主要材料,以当年进度结合库存进行申请。
第9条 用料部门一般不得自购材料,但对某些专用料必需自行采购的,不论何种款源均应事先报经物资部门同意。交库时,应根据购料凭证填写收料单(财材—6),由管库员进行验收。如直接投入生产使用时,也应及时办理材料收发手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自制的材料应根据需要和库存情况,由物资部门编制自制计划,由材料、财务、技术部门共同审核,经领导批准方可加工,加工完毕,经检验合格,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用料申请计划的变更,必须提出书面理由,及时与物资部门联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造成积压和损失。
第10条 采购工作应由物资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及时、按质、按量进行采购。对少数专用物资的采购分工由各单位自定。要避免错购、重购,并应优先利用库存。采购时应树立节约的观点,尽量降低采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