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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非贸易外汇留成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

铁道部铁路非贸易外汇留成暂行管理办法
 (1981年8月10日 (81)铁财字1261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02号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家进出口委、财政部印发的《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为管好用好铁路的非贸易留成外汇,使铁路更好地为四个化建设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一、非贸易外汇留成项目
  (一)广九铁路客货运输及其它外汇收入;
  (二)其它铁路客货运输等外汇收入;
  (三)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及其它单位承包工程等的外汇收入;
  (四)对外服务公司的旅游及广告业务的外汇收入;
  (五)寄售、代销进口商品的外汇收入;
  (六)站、车小卖部、餐厅的外汇收入;
  (七)翻译费、稿费、印刷费、设计费等外汇收入;
  (八)派出科技工程人员等劳务外汇收入;
  (九)国内单位承办展览出租场地、车辆以及提供材料和劳动服务等外汇收入;
  (十)《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所列的和经国家批准的其它非贸易外汇收入。
  二、外汇留成的计提
  根据国家的规定,铁路各单位所收入的外汇,除经特殊批准者外,必须全部调回国内,不准留存国外或港澳地区,不准以收抵支;必须全部卖给中国银行,由银行开具结汇证明,并列入“铁路收入”统计项目。铁路的外汇收入集中在中国银行总行计算留成外汇额度。
  按照上述规定,铁路各单位的非贸易外汇留成的计提:
  (一)铁路局及对外服务公司的外汇收入,由铁道部财务局集中向财政部计提留成;
  (二)中国土木工程公司的外汇收入,由该公司自行向财政部计提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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