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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保密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铁路专用保密机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24日 铁电务(1988)7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使用通信保密机(包括有、无线信道加密机,用户语言保密机、传真电报密码机等,以下统称保密机),是保证通信安全,防止窃密的重要措施。凡经有、无线传输秘密内容的电话、电报、数据均应使用保密机。
  第2条 铁路通信设备不采取加密措施,不得接入长途有线通信网。
  第3条 铁路专用保密机由铁道部统一分配,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生产、代办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第4条 本办法根据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和中央保密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铁路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保密机的管理

  第5条 保密机的研制和生产、使用和维护,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管理,以确保保密机的安全使用。
  第6条 保密机的管理分工:
  1、部电务局是全路保密机的设备技术、运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拟制保密机的科研发展规划,运用管理规划;参加保密机的体制方案制定和定型工作;会同各有关部门对保密机在运用、维修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密钥编制、配发以及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2、部内各有关业务局是保密机使用的归口部门,负责提出各专业系统的发展和使用要求;归口已设保密机的使用保管工作。
  3、上述1、2两条也适用于铁路局内有关业务处之间的分工。
  4、电务系统的机要部门是铁路专用保密机(传真密码机、语言保密机、短波电台通话、微波通道保密机和密码译电机)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柳州局政办机要科只负责机要系统专用加密设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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