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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
 (1985年2月7日 (85)铁电务字213号)

  第1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8号《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确保铁路通信线路的安全畅通,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损坏铁路部门的通信线路设备和阻断通信的行为,应承担修复线路设备的费用,赔偿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3条 赔偿项目包括临时抢通和正式修复被损坏线路设备所需的器材、设备、施工运输等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4条 赔偿费的计算
  1、修复损坏设备的费用,按一九八一年六月邮电部颁发的《邮电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核实计算收取。本编制办法及费用和定额遇有修改时,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2、阻断通信的时间,自使用单位发现电路中断开始计算,至修复后经测试验证可用时为止。
  行车电话,干、局线长途电话、电报,区段电话的阻断时间,以每条电路阻断一分钟,即一路分为计算单位。每天阻断时间超过三百分钟的,按三百分钟计算,三百分钟以内的按实际分钟计算。
  市内电话的阻断,以每对用户线、中继线为计算单位。阻断通信不超过一小时的不收阻断通信的经济损失赔偿费;超过一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上述阻断通信的电路数或线对数,应按实际使用数计算。
  第5条 赔偿费的标准
  行车电话(包括列车调度电话、闭塞电话、扳道电话)、列车确报每路分一元。
  干线长途电报、电话(包括干线各种调度电话)每路分五角。
  局线电报、电话(包括局线各种调度电话)每路分三角。
  区段电话(包括各站养路、公安等各种专用电话)每路分一角。
  市内用户电话(包括局间中继线)每对每天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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