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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栓焊钢梁养护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铁路栓焊钢梁养护细则
 (1981年4月30日 (81)铁工务字630号)

总则

  第1条 铁路栓焊钢梁是工厂制造采用焊接连接、工地拼装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一种新型钢梁。为了做好这种钢梁的养护维修,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栓焊钢梁的养护维修重点是使高强度螺栓和焊缝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3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其它铁路桥梁的高强度螺栓连接部分和焊接连接部分。
  第4条 本细则是对《铁路工务规则》中桥梁大修、维修有关规定的补充和修改,如有出入,以本细则为准。

质量要求

  第5条 栓焊钢梁的高强度螺栓连接部分不得有流锈现象。高强度螺栓不得超拧(实际预拉力大于设计预拉力10%)、欠拧(实际预拉力小于设计预拉力10%)、漏拧、断裂或缺栓。杆件不得有滑移。
  第6条 栓焊钢梁杆件各部位,特别是焊缝处不得有裂缝。

检查

  第7条 对栓焊钢梁的高强度螺栓、焊缝应进行周密检查、细致观测,掌握其技术状态,如有异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进行妥善处理。
  一、交付运营前,施工单位应提交完备的高强度螺栓施工竣工文件(包括拧紧工艺、主要施拧参数、各节点拧紧及抽验结果等)。铁路局应会同施工单位对栓焊钢梁进行全面检查,并对高强度螺栓施工检查的抽验结果进行复验,合格后方予验收。
  二、铁路局应按照《铁路工务规则》第196条规定,对栓焊钢梁进行检定,并着重检查焊缝和高强度螺栓,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养护要点。
  三、新交付的栓焊钢梁在运营的头一年里,工务段至少每季度观测一次跨中动、静载挠度,对高强度螺栓、腻缝及焊缝全面检查一遍,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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