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道部关于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

  第10条 机车入厂时须作好下列工作:
  一、承修工厂组织有关人员,会同部驻厂验收室和送车单位代表共同检查机车,做好交接记录,共同签字后,送车人员带回一份交机务段。
  二、机车履历簿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等,须在机车入厂时一并交给承修工厂。
  三、将规定随车配备的工具、备品等带齐入厂,由送车人员委托工厂代管,确需补充的工具、备品,应在大修合同中提出申请计划,出厂时由工厂补齐,另行计价。
  四、机车在大修期间变更配属时,新配属局须按原配属局签认的合同规定接车。
  五、对接送机车人员的管理工作,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25条规定执行。

第四节 修理

  第11条 机车大修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机车大修应以互换修为基础;互换的零部件修理应符合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本规程要求,须采用定型图纸及标准零部件。
  第12条 机车加装改造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车加装、改造须按铁道部颁发的《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部定加装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加装改造或修理,并纳入验收范围。
  三、不属于部令规定,铁路局自行加装改造的项目,本着便利使用的原则,由铁路局与承修厂协商处理,并在合同中写明。
  四、大修机车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时,必须报部审批。如改变机车设计主导厂的设计和工艺时,应取得设计主导厂的同意,并报部备案。
  五、机车大修除本规程有特殊规定者外,都应按“拆(解体)、洗(清洗、除锈)、检(检查、测量)、修(修理)、装(组装)、验(试验)”六步程序进行,并做好完整的记录。

第五节 交车

  第13条 机车配属段按接车会议确定的试运日期,及时派员到厂参加试运。若计划变更,厂方需提前10天通知机车配属段。如接车人员未能准时到厂参加试运时则由驻厂验收员代理,并将试运情况转告接车人员。试运时机车操纵由工厂司机负责。
  第14条 机车的试运、交车和出厂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17条有关规定执行。大修机车经驻厂验收员签认交车后,承修厂须将填好的机车履历簿、交接车记录和随车工具、备品交给接车人员。
  第15条 出厂机车回送途中发生故障,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18条规定办理。

第六节 质量保证

  第16条 机车经大修后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运用、保养和维修的条件下,承修工厂应保证:
  一、机车整车自投入运用一年内(或自交车之日起不超过15个月),机车各部件工作正常,不应发生损坏。
  二、机车主要部件:主变压器、整流机组、牵引电动机、调压开关、转向架、从动齿轮和轮对自投入运用两年内,应保证其工作正常,不应发生损坏。
  机车因大修质量不良,不能完成上述规定的保证期时,由承修厂负责更换或承担修理费用。属返厂修的机车或零部件,承修厂应优先安排,抓紧修复。机车因大修质量不良引起事故损失时,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