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停电
第35条 电力线路作业时,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1.作业的线路,即断开发电所(车)、变、配电所向作业线路送电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或断开作业线路各端的柱上油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或熔断器;
2.断开有可能将低压电返送到高压侧的开关;
3.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表2规定的检修线路和邻近、交叉的其它线路。
电力线路检修时的安全距离(米)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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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电导线电压|检修的线路|邻近、交叉|
| | |的其它线路|
|-------|-----|-----|
|1千伏及以下 | 0.2 | 0.2 |
|10千伏及以下| 0.7 | 1.0 |
|35千伏及以下| 1.0 | 2.5 |
|66千伏及以下| 1.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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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 在发、变、配电所内检修时,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1.检修的设备;
2.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表一规定的设备;
3.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37条 停电检修时,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线,应视为带电设备)。断开油断路器的操作电(能)源。油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加锁。检查柱上油断路器“分、合”指示器。禁止在只经油断路器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还必须从低压侧断开,防止向停电设备反送电。
第38条 对于低压停电作业,应从各方面断开电源,将配电箱加锁。没有配电箱时应取下熔断器。在多回路的设备上进行部分停电作业时,应核对停电的回路与检修的设备,严防误停电或停电不彻底。
第二节 检电
第39条 检电工作应在停电以后进行。检电时应使用电压等级合适的检电器,并先在其它带电设备上试验,确认良好后进行。
变、配电设备的检电工作,应在所有断开的线端进行。对油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应在进出线上进行。电力线路的检电应逐箱进行。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对架空线路局部作业,应在工作区段两端装接地线处进行。对低压设备的检电,除使用检电笔外,还可使用携带式电压表进行。用电压表检电时,应在各箱之间及每相对地之间进行检验。
第40条 检电器上不得装接地线。但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使用特殊检电器不装地线不能显示时,可不在此限。
第41条 表示开关设备断开的指示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不能作为设备无电的依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未经采取安全措施,禁止在设备上工作。
高压检电必须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如在室内高压设备上检电,还需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三节 接地封线
第42条 架空线路停电作业时,经检明无电后,应立即将已接地的接地线对已停电的设备进行三相短路封线。短路封线的安装位置如下:
1.施工区段两端临近断路的电杆;
2.有可能返送电到作业线路的分歧线和有关开关;
3.从其它方面无来电可能时,可仅在电源侧接地封线;
4.施工场所距断路器及接地封线处较远,且联系不便时,应加挂接地封线;
5.有感应电压反映的停电线路应加挂接地封线。
第43条 接地线与作业设备之间不应连接开关或熔断器。对在分段母线上作业时,应将分段母线分别检电和接地封线。
第44条 室内高压设备应在适当位置上设固定接线端子及接地线,以备停电检修时需要。接地线的数量、号码应登记注册,交接班时注意交接。
在线路上装设接地线所用的接地棒(接地极)应打入地下,其深度不得少于0.6米。
第45条 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和专用线夹固定的导线上。导线截面积应符合短路电流要求,但不得少于25平方毫米。使用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严禁使用其它导线代替。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封线。
第46条 在高压回路上需要拆除一部分或全部接地线进行工作时(如测定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