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
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
2.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腐朽、电杆裂纹、拉线地锚,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
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
4.测量低压负荷电流和电压;
5.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 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铁路分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
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工作的必要性;
(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
(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
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
(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
(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
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
(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
(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
(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
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
(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
(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
(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工作中如需要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
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 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
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由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
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由配电所依次倒闸停送电时除外)几条线路全部停电,并有两组同时工作时,可仅签发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领导人。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移工地办理。
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票。
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名。
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
5.工作结束后一份由值班员,另一份交回签发人保存三个月。
第18条 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 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辖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20条 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1条 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内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
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