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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1983年7月 (83)铁机字1000呈)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1条 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 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
  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 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
  (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
  (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员的定期考试。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 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第二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
  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作业。如更换绑桩、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灯伞等的作业。
  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测量低压负荷电流、电压,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
  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8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
  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
  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
  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
  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 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
  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
  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
  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当任一机组停电作业;
  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结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
  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
  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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