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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给水通过能力查定办法

第三章 用水量的查定

  第7条 机车用水量的查定:
  (一)机车用水量的查定,应在第一季度内机车耗水量最大时进行。查定日期,由各局自行规定。
  (二)机车用水量的调查,应指定专人驻站或随车调查每次列车在站的上水量,以求得其区间的耗水量。
  (三)在调查各区间的机车耗水量后,应与日常积累的机车上水资料进行核对,并考虑其变动因素,确定其机车的区间平均耗水量,做为计算能力采用的机车耗水量定额。
  (四)客、货机车用水量的查定,应以每对客、货机车区间平均耗水量乘以图定客、货列车对数求得之。
  第8条 生产用水量的查定:
  (一)凡已装有计量仪表的用水单位,按计量仪表查定。
  (二)没有安装固定计量仪表的单位,可采用瞬间测量仪表,对用水量进行查定。也可根据设备的数量和耗水定额,对用水量进行查定。
  (三)各种设备的耗水定额,可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如未制定耗水定额的设备或定额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可以单独进行查定。
  第9条 生活和其它用水量的查定:
  (一)安装有计量仪表的生活区和其它用水按计量表查定。
  (二)没有安装计量仪表的生活区和其它用水,应采取各种调查手段,以测定每日的实际用水量。
  (三)测得的每人生活用水量,应参照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进行核对。
  (四)漏水量按给水站实际供水量5%计算。

第四章 给水站各项设备能力的查定

  第10条 水源能力的调查,每年应在最枯水位时进行。查定日期,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计算地表水源能力时所采用根据是否可靠,应按最近10年水源变化积累的资料进行检查。
  第11条 给水站有两个及以上水源时,如互有干扰,除单独调查每个水源的能力外,还应调查其共同工作时的出水量。计算能力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大口井及地表水源,采用全部水源出水量的总和。
  (二)管井水源,五个以内留一个能力较大者做备用;五个以上按20%做备用,采用其余全部水源出水量的总和。
  (三)水源每日工作时间,除管井按22小时外,其余水源均按每日工作24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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