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道部关于铁路给水通过能力查定办法

铁道部铁路给水通过能力查定办法
 (1982年12月29日 (82)铁机字2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查定铁路给水通过能力的目的,是为了确切掌握给水站的用水量和给水站各项设备供水能力,分析供、用水情况找出设备能力薄弱处所,以便采取措施,使铁路给水能保证运输用水和适应生产、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2条 铁路给水通过能力,每三年全面查定一次,每年分析一次。但对水源、用水量及有变化的设备,应每年进行查定。江河水源大于用水量三倍以上者,可以不做调查。
  第3条 位于两个铁路局交界口的给水站,给水通过能力的查定,由各主管该给水站的铁路局负责,相邻铁路局应相互提供有关机车用水资料。
  第4条 铁路给水通过能力的查定应认真负责进行,各项资料数据要准确可靠,并结合日常积累,做出综合分析和正确判断。
  第5条 内、电区段和蒸汽区段的封闭、生产、生活给水站,只查给水能力和用水量,不做通过能力计算。

第二章 查定的范围和内容

  第6条 铁路给水通过能力的查定,分为用水量的查定和给水站各项设备供水能力的查定两部分。
  (一)用水量的查定分以下四项:
  机车用水量:客运机车、货运机车、补机、小运转、调车机车的用水量。
  生产用水量:旅客列车、机车洗炉、铁路工业、机车车辆洗刷、工程施工以及有关企业的生产等用水量。
  生活用水量:办公、公寓、医院、浴室、食堂以及职工宿舍的生活等用水量。
  其它用水量:路外的生产、生活用水以及给水站漏水量等。
  (二)给水站设备供水能力的查定分以下七项:
  (1)水源能力的查定;
  (2)扬水机械能力的查定;
  (3)扬水管、吸水管能力的查定;
  (4)净水、软水能力的查定;
  (5)水塔、山上水槽能力的查定;
  (6)水鹤出水能力的查定;
  (7)客车给水能力的查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