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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供电能力查定办法

铁道部铁路供电能力查定办法
 (1982年12月29日 (82)铁机计字2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查定供电能力是为了系统地、全面地掌握电力系统的能力、质量和可靠性,查出供电设备利用情况和薄弱环节,以便通过基建、大修、更新改造和设备调剂等措施加以改善,保证电力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以满足铁路运输生产和生活用电日益增长的需要。
  第2条 供电能力系数是用来衡量供电设备满足实际用电的程度,其计算方法如下:
  1.发变配电所供电能力系数:
     SH
  Kn=--                  (1)
     Sm
式中 SH——设备额定能力(千伏安);
   Sm——最大运行负荷(千伏安)。
  2.电力线路供电能力系数(电压损失法):
     △UH%
  Kn=----                (2)
     △U%

      U1-U2
  △U%=-----×100         (3)
        U1
式中 △UH%——额定电压损失百分数;
   △U%——实际电压损失百分数;
   U1——最大负荷时首端电压(千伏);
   U2——最大负荷时末端电压(千伏)。
  3.电力线路供电能力系数(负荷力矩法):
     MH
  Kn=--                  (4)
     Mm
式中 MH——额定负荷力矩(千瓦·公里)
   Mm——最大运行负荷力矩(千瓦·公里)
  最大运行负荷可以从运行日志中查出或通过实测得出。
  第3条 变配电所和自动闭塞、贯通电线路的可靠性,可根据年停电次数、年停电时间、一次最长停电时间、影响行车列数和变配电所事故率、停电系数等数据,经综合分析进行评定。
  第4条 在用电设备容量调查的基础上,以发变配电所为单位计算需要系数,以反映用电设备的利用率。需要系数Kx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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