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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劳动环境有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中小型化工企业执行规定的监测方法有困难时,可以使用检气管等快速简便方法监测劳动环境的有害因素是否达到卫生标准。
  第九条 样品的评定是以等于或低于国家最新发布的卫生标准者为合格样品,高于卫生标准的为不合格样品。
  监测点的评定是以一年内在该点测定的全部样品的合格率为≥75%者,则该点合格点,样品的合格率<75%者为不合格点。
  第十条 劳动环境评定是以劳动环境的监测点合格率为主要依据,分以下四个等级:
  监测点合格率在85%以上者为Ⅰ级;
  监测点合格率在70-85%者为Ⅱ级;
  监测点合格率在50-69%者为Ⅲ级;
  监测点合格率在50%以下者为Ⅳ级。
  当样品监测率或点监测率<80%时,劳动环境评定时应降低一级,凡测定结果最高值有超过卫生标准50倍以上时,评定也应降低一级。
  第十一条 监测结果要及时登记,归入工业卫生档案,长期保存。工业卫生医师应定期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本企业的监测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企业的工业卫生医师应于每年的一月份将本企业上一年度的监测情况按《年度劳动环境监测结果报告表》(见附表)汇总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应将本地区各企业的监测结果按《年度劳动环境监测结果报告表》汇总,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汇总分析报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
  大型联合企业(公司、总厂)、部直属企业设有化工尘毒监测站的中心城市化工局,应将监测结果汇总上报本省化工厅(局),同时抄报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
  第十三条 劳动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结果的评定是晋升“清洁文明工厂”的依据之一。凡劳动环境评定结果未达到Ⅰ级。或监测结果未按时汇总上报者不得评为“清洁文明工厂”。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2月20日以(84)化生字第1252号文发布的《化工企业劳动环境有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年度劳动环境监测结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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