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 (签章) 填表人: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科统成1表:
1.本表填报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级、部级重大成果和一般成果。
“国家级重大成果”是指经部科技局推荐,符合国内首创、其技术水平为国内最先进、并有显著经济效益(或重大社会效益.学术意义)等三项条件,并已上报国家科委的项目。
“部级重大成果。是指符合部登记管理办法并经正式登记的项目(不包括已推荐为国家级重大成果的)。
“一般成果”是指除上述重大成果外,在本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正式登记的项目。
“当年应用成果”是指在本年度内首次投入正式应用的项目,(36)=(5)+(18)+(33)。
2.“成果水平”:应按各项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指成果的主要性能指标),或学术水平分别统计,填入“国际首创”、“国际先进”、“国内首创”、“国内先进”、“省部先进”栏中相应的一栏。
3.“应用技术成果”、“科学理论成果”:应按国家科委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说明来划分、统计。
4.“已应用”:指已正式投入应用,或批量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不包括实验室、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一切尚未正式投入应用的成果。
5.“国家计划内”:指列入国家科技攻关、工业性试验、新技术开发等国家计划内的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6.“国家计划外”:总计中除上述“国家计划内”项目之外的科技成果。
7.“按完成单位分类”:每项成果只按第一主要完成单位填报,非独立科研单位完成的成果计入其所属单位(指大专院校、工矿企业等)中,该竖栏(Ⅱ栏)各级项数之和应等于总计数。
8.“按应用行业分类”:该竖栏(Ⅲ栏)各级项数之和亦应等于总计数,除“科学理论”栏之外的各级项数之和应等于“应用技术成果”小计数。
9.各栏关系:
(1)=(2)+(15)+(30);
(2)=(4)+(7)=(8)+(9)+(10);
(15)=(17)+(20)=(21)+(22)+(23)+(24)+(25);
(30)=(32)+(35)
10.本表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填报,同时应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本年度成果管理工作概况、经验和存在问题,并推荐本年度内2-3项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成果,每项500字左右),于次年3月15日前随统计表一并报国家科委成果管理办公室。
科统成2表:
1.本表仅填报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按科统成1表说明1。
2.“编号”:填写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的成果登记号。
3.“完成单位”:指对完成该项成果的技术关键有直接贡献的主要单位(主要完成单位请按贡献大小顺序一一列出)。
4.“任务来源”:凡是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应填写下达(或委托)任务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机构名称、任务书(或合同)名称及文号。
5.“组织鉴定单位”:填写负责组织鉴定(或验收、检验、评审、审查)的主管机构名称。
6.“密级”:应按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由密级审核机构填写。
7.“成果水平”:参照科统成1表说明2填写。
8.“简要技术内容”:主要填写该项成果的首创性、应用推广范围等,约200-300字。
9.“应用推广情况及未应用原因分析”:扼要说明成果实际应用或推广的程度或未应用的原因。
10.本表亦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填写。
科统成3表:
1.本表只填报已应用一年以上、能较准确计算经济效益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均可选择一定数量的成果填报,从各单位上报的成果材料中选择,不要普遍布置。
2.“编号”:填写要求与科统成2表说明2相同。
3.“科研经费”:填报该项成果从研究工作开始至完成(包括中试、扩大试验)累计的实际支出经费,并按其来源分别填入各栏。
4.“基建设资”:填报研究及推广应用该项成果时科研、生产单位累计的基建投资,包括部分土建、仪器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
5.“应用第一年经济效益”:指该项成果正式投入应用或生产后的第一个整年(十二个月)获得的经济效益,可以跨年度计算,也可以按日历年度计算。每项成果只统计填报一次,不得重复填报。
6.“新增产值”、“新增利税”:指因应用该项成果而新增的总产值和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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