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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技成果登记、报送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科技成果登记、报送管理办法
 (1986年6月11日以(86)化科字第513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的登记和报送,包括科技成果登记和科技成果的年度统计表两部分。
  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分基层级、部级、国家级三级。
  1.基层登记:凡本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无论哪一级鉴定,都应由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登记、编号、归档,并负责审核申报部级和国家级的重大科技成果。
  2.部级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均可申请部级重大科技成果登记。
  3.国家级登记:在部级重大科技成果登记的基础上,并有基层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由部科技局会同主管司局审查后送国家科委申请国家级科技成果登记。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部、国家级科技成果登记:
  1.通过部级或司局级鉴定(含非直属单位在内)的应用技术成果;
  2.由部或有关司局授权委托地方或下属单位鉴定的应用技术成果;
  3.部直属单位通过国家级或相当于部级、司局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化工厅、局)及中央各部委的成果管理部门进行鉴定的应用技术成果;
  4.持有有关部门鉴定证明的科学理论、科技情报,科技管理、技术标准、计量基准和科技政策、规划等应用理论和软科学成果;
  5.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并持有上述部门鉴定证书的。
  第五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应附送下列材料: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附后);
  2.《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等);
  3.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研究报告)、学术论文(或科学论著)等主要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须注明密级);
  4.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第六条 科技成果报送程序
  1.各基层单位(科研设计院、所、企业及院校)凡符合第三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及时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部科技局,并抄报主管司局,申请登记。
  2.既申请部级成果登记又拟报请国家级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另附函说明。
  3.各基层单位申请登记部级重大科技成果时,均应附送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按顺序装订完整不加封皮)一式三套,其中二套报部科技局,一套报主管司局。
  4.部科技局负责对各单位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申报在先的原则进行登记,相同成果不重复登记。成果登记日期,以发送材料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按收到之日计。
  5.部科技局对符合国家级的科技成果,向国家科委推荐。经国家科委登记的重大科技成果,将在国家科委出版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布,经部级登记的科技成果,将在化学工业部出版的《化工科技研究成果公报》上予以公布。
  6.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该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按上述规定联合上报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有关部门,除可以独立应用的单项科技成果外,不得单独上报。
  7.对于部直属单位承担外系统委托的科研任务,应按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上报,并同时报送委托单位科研的管理部门,对于我部委托外系统完成的科研任务亦应申报我部进行成果等记。
  8.地方单位的科技成果(部及司局鉴定的成果除外)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进行成果登记。
  第七条 科技成果报送时间
  各基层单位应将本年度完成的科技成果随时(一般应在鉴定后二个月内)整理申报登记。申报成果登记以年度为界,由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为一年度,在此期间鉴定的科技成果均应申报本年度成果登记。
  第八条 国防、军工系统所取得的军用、民用和军民通用的科技成果,亦应按上述办法上报部科技局。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应将本地区登记的化工系统科技成果按季度汇总,并附《科技研究成果报告表》一份,报部科技局,由部科技局汇编出版《化工科技研究成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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