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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企业自备罐车管理办法

    供  方(公章)      需  方(公章)

                 一九八 年  月  日

附件三     企业间罐车租用合同〔 〕字〔 〕号

  
  根据〔 〕调字 号调车通知单通知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一、租期。出租方罐车从铁路车站承运日期起至租用方回送到站止(车站为双方认定车站)。
  二、收费方法
  1.租期。按罐车标记载重计算,每吨每天为:铁罐车1.20元,铝罐车1.60元,衬胶铁罐车1.60元,高压罐车液氨、液氯3.00元。
  2.往返运杂费由租用方负担。高压罐车押运开支由需方负担。
  3.结算。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托收承付办法办理,按月或不满月者,在期满后一次进行结算。
  三、出租罐车应保证技术状态良好适于运用,如到租方后出现不能用时,应即电告出租企业,并向该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出租、租用双方在签订租车合同时,在不影响车体技术状态情况下,应确定所装产品名称,不得变更介质,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四、车辆厂、段、辅修、轴检费用应由出租企业负责,如租用企业有条件代修并经出租企业同意者,费用仍由出租企业负担,修期停收租费。
  五、租用企业必须爱护罐车,合理使用,退租后如发现罐车原有的设备和配件损坏或缺少时,应由租用企业负责赔偿。
  六、届时退租的罐车,租用单位有条件并经出租企业同意,可以在租用企业就地封存、封期不收租费,但需妥善保管。
  七、如有出租企业变更租用单位(需经原租用企业同意),原租用企业应负责办理发车手续(代垫运杂费,凭单据向第二个租用企业核收),并将发车日期车号电告新租用企业和原出租企业,并与新租用企业办好交接手续与出租企业结清租费。
  八、租用企业对所租罐车不得随意转租转借。

   出租企业(公章)      租用企业(公章)

               一九  年 月  日寄出
               一九  年 月  日签回

           字  号企业间罐车租用合同附件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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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出  租  企  业  │ 租  用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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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
│车站名称│           │           │
├────┼───────────┼───────────┤
│ 专用线 │           │           │
│ 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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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
│电话号码│           │           │
├────┼───────────┼───────────┤
│ 电报号 │           │           │
├────┼───────────┼───────────┤
│银行帐号│           │           │
├────┼───────────┼───────────┤
│ 经办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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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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