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供需双方均有轨道衡者可采用检斤计算办法,误差为正负2‰,如一方有轨道衡者时可经双方协商议定。
3.供方应在发货质量证明书中注明计量有关数据,并且及时送交需方,以便复验。
4.供方发车应加铅封,需方在卸车前如按供方通知的数量检验不符时(按容积换算或轨道衡)。应即会同铁路部门写成普通记录,三日内寄往供方。
四、相互责任
1.供方根据订货合同的月份数量向铁路申报运输计划,并按旬均衡发车,如遇铁路或生产影响等特殊情况不能均衡发车时,应及时电告需方。
2.供方应根据规定的周转天数安排一定车辆送货,如需方因故卸车迟延,应及时向供方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否则供方不负欠运责任。
3.供方每月末应将铁路批准的下月罐车发运计划通知需方做好接车准备。需方接到通知三日内提出答复(或按供需双方的合同计划月份数量按时发车)。否则需方应负责计划变更费的支付。
4.供方可根据需方要求于每次发车后将品名、数量、车号电告需方做好卸车准备,需方返回空车时也应将车号和返空时间及时电告供方。
5.根据需方要求,供方应将罐车使用方法(计量、故障处理、卸车注意事项等),预先通知从未用过某一种化工产品罐车运输的需方。
6.需方有责任爱护罐车,保证原有一切设备配件完整无缺(回送时应将罐盖、大小盲板封好施旋紧螺丝,铅封问题要同铁道部协商)并与铁路办好交接车检查手续。否则如返回供方发现损坏或丢失时,由需方负责赔偿(依实收费,情节严重者加罚处理)。
7.需方有责任将车卸净(残余部分供方不予补发)。防止混入杂物,否则由此而产生的罐车洗涤费均由需方负责(依实收费)。
8.需方应按铁路规定手续(自备车过轨托运办法)及时办理回送空车,并督促车站迅速挂运,如误送到站或发生丢失应由需方向铁路查找或索赔。供需双方发出罐车应电告对方,当接车单位在半月内尚未收到车时应电告对方查找,否则由不发电单位负责。
9.需方不能及时卸车时,应提前电告供方,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原车转户应负责向车站办理手续(转户后所发生的费用由需方向卸车单位结算),途中变更到站的手续费和供方发车日起至卸车单位返车止。所发生的租车费用统由原需方承付费用。
10.需方接车后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及时卸货造成的积压车辆应由需方负责全部费用,不得拒付。
11.需方接到供方不合格产品或数量不足时(不要卸车),应及时通知供方派人处理,如属供方责任应免收处理期间的罐车租费。如数量、质量无问题时,需方应负担供方派员的往返旅差费。
1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研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