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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产品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化工产品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12月17日
 以(85)化计字第1155号文发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对外贸易的方针,积极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加强宏观指导,统筹规划,促进化工产品扩大出口,多创外汇,逐步缩小贸易逆差,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供货计划的制定和管理
  1、所有出口化工产品均应纳入各级年度生产计划和单独制订年度化工产品出口供贷计划,并要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主要化工产品出口规划。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均要指定一个综合部门管理这方面工作,负责制订年度化工产品出口计划和编制中长期出口规划(包括主要产品出口基地规划)。
  3、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并与各级计划、物资部门管理品种口径基本一致,对化工产品出口计划的制订和管理,决定采取以下办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均要同时与有关外贸部门衔接安排年度化工产品出口计划草案,并根据化学工业部关于计划工作的部署和排产会议的要求,正式报部计划司(化学工业部下达出口计划产品目录与现行部管计划产品目录相同)。
  (2)国家统配化工产品的出口,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在年度外贸计划会议和全国计划会议上与国家物资局和化学工业部衔接商定,最后由国家计委审定下达出口供货计划。
  (3)化学工业部管分配产品的出口,由部供销局在化工排产会议上会同部计划司和有关外贸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或物资部门进行平衡衔接,最后在订货会议上确定年度出口供货计划。
  (4)化学工业部管协调产品(命国家统配、化学工业部管分配以外的所有部管计划产品均为协调产品,包括商业部门归口经营衔接的染料、涂料、农药、胶鞋、无机盐等产品)的出口,由部计划司、供销局在化工排产会议上,会同部内各有关司局和商业部门、外贸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进行平衡衔接,最后提出年度出口供货计划。
  (5)凡是国家统配,部管分配、协调产品的出口,均纳人化学工业部年度化工产品生产计划,并由部计划司综合汇总,统一制订年度化工产品出口供货计划,正式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抄送各有关物资部门和外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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