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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地质勘探大队地质技术业务管理规定

  各类勘探报告,要尽可能做到现场审查。
  报告经审查批准提出审批决议后,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报交。

第九章 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制度

  四十五、要加快化工地质工作步伐,实现地质工作现代化,必须尽快提高现有地质队伍广大职工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要加强技术培训,实行技术考核,提高广大职工技术水平,要做出规划,领导带头,切实执行。
  四十六、技术培训要采取多样形式。部矿山局、地质勘探公司着重负责轮训地质队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技术骨干。尽快解决知识老化问题,以适应化工地质工作发展的需要。
  地质大队每年要利用一定时间对全体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着重于各专业的基本训练,并结合工作区特点,学习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知识。
  四十七、建立必要的技术考核制度是提高技术水平、选拔人才和培养人材的重要措施。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国家建设有特殊贡献者要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章 请示汇报制度

  四十八、请示汇报内容包括:
  1.地质设计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2.矿产普查和勘探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成果(特别是新发现、新成果)和存在问题;
  3.各项地质成果质量和检查验收情况;
  4.报告(包括专题报告)编制和提交情况;
  5.地质业务技术管理经验、教训和建议。
  各队根据实际情况,应有所侧重。
  四十九、各分队分别向大队报送月、季、年报,大队向部矿山局、地质勘探公司报送月、季、年报(3、6、9月为季报,12月为年度总结报告)。在有新发现、新成果或重大变化情况时,应及时编写专题报告。
  五十、汇报内容必须情况真实,内容明确,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并附必要图表说明。
  月报应在下月10日前报出,季报应在下月15日前报出,年度总结在下一年1月底前报出,专题报告随时上报。

第十一章 附则

  五十一、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矿山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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