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地质找矿奖的评审奖励,每三年进行一次。各单位应在预定发奖前半年办理由报手续。
第十一条 奖金应合理分配,对地质找矿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应予多奖,奖金应高于其他人员。一般每人不低于本项找矿奖金总额的10%,其余奖金的大部分应奖给直接从事野外地质找矿工作的各类有功的地质科学技术人员,奖金的另一小部分奖给对地质找矿直接有关的其他人员。找矿集体所得奖金,应按照个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未找到矿的分队、小组或提供劳务的单位,不应分享找矿奖金。
第十二条 地质找矿奖的奖金,由矿山局集中的“地质预算包干节约分成”和“地质收入分成”中列支。
第十三条 对于在地质找矿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包括找到特别巨大的工业矿床,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奖金标准外,另定奖励或向国家申报奖励。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的集体或个人,经查明属实者,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矿山局负责解释。
附件 矿床规模划分标准及国家急需、重点化工矿产矿种范围
一、化工矿产国家急需、重点矿种
1.急需矿种为:钾盐、缺磷省区易选中等品位磷矿。
2.重点矿种为:富磷矿、富硫铁矿、自然硫、硼矿、天然碱、优质制碱石灰岩。
二、化工矿产储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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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种 │ 计算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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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铁矿 │矿石万吨 │>1500 │200-1500 │1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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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矿 │矿石万吨 │>5000 │500-5000 │2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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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磷省区 │标矿万吨 │>1000 │500-1000 │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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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钾盐 │KCL万吨 │>5000 │1000-5000 │5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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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矾石 │矿物万吨 │>5000 │1000-5000 │5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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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用蛇纹岩 │矿石万吨 │>5000 │500-5000 │2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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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碱石灰岩 │矿石万吨 │>10000 │5000-10000 │10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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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石灰岩 │矿石万吨 │>1000 │500-1000 │2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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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硝(单独矿床) │矿石万吨 │>5000 │1000-5000 │5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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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碱 │矿石万吨 │>5000 │2000-5000 │100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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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晶石及毒重石 │矿石万吨 │>1000 │500-1000 │2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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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 │矿石万吨 │>1 │0.1-1 │0.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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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硼矿 │B2O3万吨 │>80 │10-80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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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锶矿 │天青石万吨 │>10 │5-10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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