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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八条规定[失效]

  八、加强防火和防护组织及设施
  化工企业要根据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多的特点,组织专业和义务消防队伍,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积极采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技术手段。同时,在从事接触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岗位,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配备必要的防尘、防毒用具,定期检查、校验,使其保持完好状态,作到人人会用。大型(重点)厂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气体防护站、矿山救护队、尘毒检测站等专门组织,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护、检测等技术装备、并保证齐全好用。
  此外,各级化工部门都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情况,由主要领导同志每年总结一两个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对安全生产差的单位要及时派得力干部给予帮助,提出具体有效措施,迅速改变安全生产工作的面貌。

  附:        

搞好安全生产的若干禁令

  一、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三)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四)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五)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六)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七)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无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者,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八)安全装置不齐全设备不准使用。
  (九)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十)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一)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十二)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十三)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四)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二、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四)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五)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六)必须在器外有人监护。
  (七)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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