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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化学工业核留进口化工产品外汇的试行办法

  按照国家、部门和企业互利的原则,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外汇的留用和分配要上少下多,各有所得。凡是从当年进口化工产品货单中核留下来的外汇,其总额的50%作为节约上交国家,其余的50%分配如下:
  1.30%由提供核留产品的地方化工主管部门掌握使用(其中三分之一左右归生产企业使用);
  2.20%由化工部统筹安排。
  四、外汇的使用方向
  为了提高国内化工的生产水平和技术水平,保证每年都能提供一定数量的核留化工产品,核留化工产品留用的外汇,应主要用于扩大核留化工产品的资源。具体方向是:
  1.为企业技术改造进口短缺的材料和关键设备;
  2.为增加适销对路产品,进口国内增产所需的短缺化工原材料;
  3.为发展新产品、新技术、引进必要的单项先进技术和专利;
  4.进口核留化工产品所需的其它物资。
  凡使用化工核留外汇进口的化工产品,由需用单位提出进口货单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经化工部核留外汇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家物资局统一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进口,其进口的化工产品,由化工部直接订货到用户,也可委托中国化工建材公司组织供应。
  五、外汇的结算、结转
  1.核留进口化工产品的外汇额,按照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计算,供方按签订的供货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承担经济责任的前提下,由化工部商国家物资局同意使用部分外汇额度,年终再根据实际提供核留化工产品的数量结算,多退少补。
  2.核留进口化工产品留用的外汇,当年使用不完的,可以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扣指标。
  六、进口物资的作价
  化工核留外汇,是国家用汇计划内的外汇,为了有利于支持国内化工生产,发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大力减少进口,节约外汇的积极性,凡用化工核留外汇进口的物资,请对外经济贸易部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计划内统一作价的办法结算。

附:        关于采取核留措施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关于化学工业核留进口化工产品外汇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和中国化工建材公司共同拟订了本规定作为《办法》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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