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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化学工业核留进口化工产品外汇的试行办法

化学工业核留进口化工产品外汇的试行办法
 (1982年11月27日化学工业部、国家物资局
 以(82)化计字第1345号文发布)


  核留进口化工产品外汇(简称核留外汇)工作,在增加国内短缺化工产品的生产能力,提高配套和自给水平、减少进口,节约外汇等方面,都收到了较好效果。为了巩固和发展核留外汇工作成果,发挥其更大的作用,更多地为国家节约外汇,更好地支持国内化工的发展,特拟订本办法。
  一、核留进口化工产品范围和资源
  1.凡是化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归口管理的化工产品(包括一、二、三类),都属于可供核留的产品。国务院有关部门归口管理的化工产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国务院各部门用“化工原料”外汇提出的进口化工产品,凡国内在当年化工生产计划(包括部管产品计划)或地方计划确定以后,采取核留措施,新增的能力和产品,都可以作为核留资源。
  二、核留进口化工产品的程序
  核留外汇工作在国家物资局统一组织下,由国家物资局和化工部共同负责进行。具体业务由化工部核留外汇办公室负责,中国化工建材公司积极协助。
  1.国家物资局会同化工部归口审核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的进口化工产品货单。
  2.中国化工建材公司、化工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共同负责提供并下发核留进口化工产品目录。参照目录,各地区的有关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产品资源报化工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并抄报中国化工建材公司。化工部在落实核留化工产品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审核进口化工产品货单,商国家物资局共同提出核留化工产品方案。
  3.按照共同确定的核留化工产品方案,由国家物资局主持,化工部参加,征求申请进口化工产品的主管部门意见,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国家物资局下达核留化工产品供货通知。
  4.根据核留化工产品供贷通知,由化工部核留外汇办公室负责,中国化工建材公司参加,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落实生产和供货任务。供货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按质、按量、按期提供产品。供需双方都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恪守信用,违约一方要按国家规定承担经济责任。化工部和国家物资局以及供需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合同的执行。核留化工产品的价格,凡有国家或部的统一调拨价的,按统一调拨价执行;没有统一调拨价的,参照有关的地区价格,由供需双方商定。
  三、外汇的留用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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