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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

化工部 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
 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
 (1981年6月24日以(81)化劳字第536号文发布)


  化工生产中工人接触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多年来虽然在毒害的防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改善了劳动条件,但由于多数化工企业的工艺和装备比较落后,仍有相当一部分分工生产工人常年在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条件下工作,对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的发展都带来较大的危害。
  为了保护化工工人的身体健康,巩固一线工人队伍,促进生产的发展,近几年来,曾选择了一批重点化工企业,先在危害较大的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进行了“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和改革工时制度的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根据中共中央发〔1980〕6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逐步实行包括“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在内的工时制度改革。现就工时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工时制度,是为了保护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身体健康,巩固一线工人队伍,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护工人身体健康的根本办法,是从工艺技术和设备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改革工时制度只是一项辅助措施,因此,绝不能因为改革工时制度而放松防治工作。
  改革工时制度,要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原则下进行。在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劳动管理,做到精打细算,节约用人,力争不降低劳动生产率。
  改革工时制度,要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本行业、本企业的需要,又要顾全大局,考虑到与外行业、外企业的关系,以及国家目前的条件与可能,不能要求过高。在实施中,要区别对待,不要搞“一刀切”。
  二、改革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工时制度,并不是全面改革工时制度,也不是普遍缩短工作时间,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改革的工种范围。
  改革的工种范围,主要是化工生产企业中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化工操作工人,以及随同倒班、劳动条件与化工操作工人相同的生产控制分析、检验和专责保全等工人。
  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劳动总局(78)劳护字36号文批准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表”执行。各企业需要增补的产品、工种、其毒物的毒性、劳动条件、危害程度与上述工种相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会同地方劳动部门比照审定,并报化工部备查。
  三、改革工时制度的形式,以有利于保护和恢复工人身体健康为原则,同时要做到便于组织生产和管理,以及尽可能的节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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