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化学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
(1980年8月27日以(80)化矿字第1067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工业储量(能利用储量)范围内,按采矿工程准备程度划分的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称为三级矿量(露天开采为开拓、备采二级矿量,下同)。它是编制各期采掘(剥)技术计划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矿山企业管理水平的标志之一。为保证矿山基建与生产正常衔接和均衡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合理的三级(二级)矿量保有定额;按采掘(剥)顺序和保有定额的要求,合理布置和安排矿山开拓、采准及回采工程;通过定期地对三级(二级)保有量的计算和分析,及时调整采掘(剥)工程施工进度,以保持三级(二级)矿量的正常比例。
第三条 三级(二级)矿量在地质报告提交的工业储量的基础上,按采矿准备工程竣工状况和生产地质工作所获储量升级的实际结果进行计算。开拓矿量是地质储量中工业储量(能利用储量)的一部份;采准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份;备采矿量是采准矿量的一部份。其各级矿量相应时期的生产地质工作要求,已在《化学矿山生产地质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中予以规定。
第四条 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三级(二级)矿量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充实专业人员,设专人管理三级(二级)矿量。三级(二级)矿量的划分和保有定额的制定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三级(二级)矿量的计算和监督工作由地质测量部门负责。
第二章 三级(二级)矿量的划分及保有期定额的制定
第五条 地下开采的开拓矿量
1.在工业储量范围内,凡完成开拓中段设计所规定的开拓工程,形成了完整的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系统和相应的开拓地质工作,控制了中段的矿体边界,具备进行采准工程的条件,则该中段以上所控制的矿量,称为开拓矿量。
2.矿井、地面运输道、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保护矿柱和按设计规定暂时不回采地段的矿量,应单独予以计算,不列入开拓矿量内。只有在废除上述被保护物或允许进行回采时,方可计算在开拓矿量内。
第六条 地下开采的采准矿量:在开拓矿量范围内,凡按采掘顺序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采准工程和相应的采准地质工作,具备进行切割工程条件的采场(矿块)的矿量,称为采准矿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