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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国内民用通信卫星转发器管理暂行规定

  (六)对用户提出的临时使用卫星转发器的申请,邮电部将根据卫星转发器资源情况予以协调和安排。
  (七)原则上按用户申请使用卫星转发器的先后次序安排卫星转发器。
  (八)邮电部按照与用户商定的时间提供转发器后,不论用户是否使用,用户应从双方已同意的启用日期起,按规定支付卫星转发器的租、购费用。
  四、卫星转发器的开通使用
  (一)邮电部在与用户协商的基础上决定转发器的分配。
  (二)为做好转发器的分配工作,用户应提前向邮电部提供所需转发器的功率和带宽、业务种类以及其它技术要求,如系经批准的新建地球站,还需提供地球站主要电气性能、地球站建设计划和启用时间。
  (三)按照邮电部的要求,新建地球站需提出书面传输计划,经邮电部书面认可后即具体安排该地球站的入网测试和开通测试。
  (四)改变传输计划需经邮电部同意。
  (五)用户必须按认可的发射功率、带宽、频率和工作方式运行,不得自行改变,并须服从监控站的指挥。
  五、星体和卫星转发器的调度
  (一)邮电部从全网出发,尽可能适应用户的需要,对卫星转发器进行按排和调度,用户配合执行。
  (二)如遇卫星转发器发生故障,在无备用的情况下,邮电部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重要业务后次要业务的原则进行调度;并尽可能事先与用户协商确定调度方案后执行。
  六、使用卫星转发器进行测试和试验
  (一)用户如需在已经批准的频率计划之外向通信卫星发送信号进行测试和试验,应提前一个月向邮电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报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申请内容包括发射日期、时间、频率、上行EIRP、占用频宽等,并明确可供监测、检查的站标、呼号。
  (三)申请经批准后,在正式开机前,应与监控站联系。
  (四)未经批准而擅自向通信卫星发送信号者,一经查出,将按照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七、用户操作代表会议
  (一)使用卫星转发器的用户应指定一个具体联系单位和一名操作代表与邮电部联系。
  (二)由邮电部牵头,召开用户操作代表会议,由用户单位操作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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