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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一)代收人或代收单位应当将邮件上原书收件人地址划销,另贴批条,写明改寄的详细地址和退回原因,并在批条上盖章,注明交回邮局的日期,代收单位如有大批平常邮件交回邮局改寄至同一新地址时,可以将改寄的邮件用绳扎捆,在捆把两面都贴批条,写明改寄地址,并加盖公章交邮局改寄。捆把要扎紧,每捆邮件不要超过50件。
  (二)平常邮件和按平常邮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可以投入信箱、信筒或交给投递员带回,也可送交当地邮局接收,邮局接收时不出给收据。
  (三)给据邮件和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应当送交相关投递局接收。
  信箱、信筒开出交回改寄或退回的已投递给据邮件,加盖“信箱开出”戳记,按本规则第九十一条、九十五条、一百零三条或一百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 已投递的邮件交回邮局改寄或退回,在接收时,要检查邮件或通知单上已否按上条一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邮件并要验看封口是否完好,如有拆动痕迹,邮局不予接收。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局,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重封签章后退还邮局。
  对给据邮件和按给据邮件投递的通知单,还要依式填写“接收交回给据邮件收据(邮1411)”一式两份,加盖日戳和名章,将正份交给交回人。
  交回的邮件接收后应当即予改寄或退回;交回通知单的,应当将相关邮件拣出办理改寄或退回手续。
  已经凭领取邮件通知单、包裹详情单领取的邮件,交回邮局改寄或退回应不予受理。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上述邮件在改寄或退回时,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原批条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相关邮件按规定需要收改寄费或退回费的,并在批条上注明应收的款额。
  (二)原批条如果是贴在包裹详情单以外的其他领取邮件通知单上时,应当撕下,改贴在相关邮件上(特挂信函和保价信函上用回形针夹住,不要粘贴),并将邮件上原写的收件人地址划销,加注“改”或“退”字样,改寄或退回包裹时,包裹封面上也要同样划销、批注。
  (三)给据邮件改寄或退回时,还要在相关清单或接收邮件登记簿上批注改某某地或“退”字。
  (四)邮件改寄退回时:
  1.函件,按照原来函件种类的发寄方式改寄退回,一律不收改寄退回费,但本埠函件改寄至外埠时应补收差额。
  2.包裹,在本市、县范围内改寄的,按照原发寄方式改寄,并免收改寄费;改寄退回至其他市、县时,一律作普通包裹发寄(如果原是航空包裹,改寄、退回前要将包裹和详情单上的“航空”标记划销)。改寄、退回费按原投递局至新投递局包裹资例(包括包裹处理费,但不再收取保价费)计算。
  3.纸包改寄退回时,不再收取改寄退回费。
  4.快件退回时,按原付资费的50%计收退回费。
  上述邮件补收改寄、退回费,由窗口开给退还/补收邮费收据。
  第三百四十七条 收件人因地址变更,可以事先向邮局提出申请,要求将邮件改寄到新地址。申请时要填写“改寄邮件申请书(邮1613)”。申请书上要加盖名章(机关单位盖公章)。个人申请时,要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申请书上注明证件节目。收件人申请改寄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到达的邮件办理改寄。
  受理上述申请时,要核对申请书所写各项是否完全,手续是否完备。受理后将申请书依照接收的顺序编号,并在“改寄邮件登记簿(邮1606)”依式登记,然后另登专簿送有关单位办理。申请书经登记后,应退交营业部门存档。
  第三百四十八条 对收件人要求改投或改寄的邮件上(包裹并在详情单上)要加贴改退批条,具体处理手续可按照本规则第346条规定办理。
  第三百四十九条 改寄或退回的邮件的投递手续与一般规定相同。需补收改寄费或退回费的,并要补收。
  第三百五十条 投递快件时,遇有收件单位(包括单位内个人)要求改寄,在本市寄递范围内可免费办理,本市寄递范围以外的及妥投给个人的快件不办理改寄。
  投给机关单位以及机关单位内部个人收的快件,妥投后退回的,应由收件单位在邮件上批注盖章,并到投递局办理退回手续。妥投给个人的快件,如要求退回的,按重新交寄办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快件退回时,由相关投递局填发领取邮件通知单,通知寄件人到窗口领取并向寄件人收取快件退回费。
  寄件人不愿支付退回费的,或超过一个月逾期未领的,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三百五十二条 存局候领的邮件,可以申请由所存之局改寄他地邮局候领(照规定应纳改寄费的,并应照纳),但不得改存于同地另一邮局候领。写明收件人住址姓名的邮件,不得要求在同地改为存局候领,但可以改寄他地邮局存局候领。

第二节 邮件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三百五十三条 各类邮件交寄后,寄件人因有需要,可以向收寄局(投入信箱、信筒的信件,以开取信箱、信筒的相关邮局为收寄局)申请撤回或者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但下列邮件,邮局不接受上述申请:
  (一)个人寄给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信函。
  (二)已由收寄局发出的平常邮件。
  (三)邮政快件。
  第三百五十四条 寄件人申请时,应请其填写“邮件撤回、更改、查询申请书(邮1614)”,并盖章交收寄局办理。相关邮件在收寄的分支机构尚未发出,免收申请费;已经从收寄分支机构发出,应当收取申请费。如果要求用航空或电报办理,还要加收航空或电报费。所收费用用邮票贴在邮件撤回更改申请书上盖销。
  第三百五十五条 收寄局受理申请时,应当验看申请书填写是否合格,已否盖章。对个人申请的,还要验看身份证件。如果相关邮件是给据邮件,并要查看收据。查明无误后,即在申请书上编号,并立即查明相关邮件已否发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相关邮件尚未从收寄的分支机构发出:
  1.对申请撤回的:即将邮件退交寄件人在申请书上签收。如果是给据邮件并要将收据收回,批注“撤回”字样,加盖日戳,贴在相关收据存根或收寄清单上。撤回包裹时,除处理费不退外,其余资费如数退还寄件人。退还资费时要填写退还/补收邮费收据。各类函件的资费不退,但所贴邮票未盖销,可不盖销,已盖邮资已付戳的,其邮费不退。
  2.对申请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将邮件(包裹连同详情单)交申请人更改。函件,原付本埠资费改寄外埠的,应补足资费差额。包裹,按新址计算资费,原付资费多退少补,并将原收据和存根更正注明,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
  对包裹邮费实行贴邮票办法的分支机构,遇寄件人申请撤回包裹或更改包裹收件人地址的,退还资费时,对退还的资费应当填具退还/补收邮费收据,并在当日营业日报单内加以批注,将退还/补收邮费收据粘附在营业日报单上,款额在当日营业帐相关科目内冲销出帐。对补收的资费,用邮票贴在详情单上盖销。
  (二)相关邮件已经从收寄的分支机构发出:
  用航空或电报办理的,申请书上要批注“航空”或“电报”字样,申请人交验的邮件收据上应当批注“撤回”或“更改”等字样,加盖日戳、名章,退回申请人。受理后,应当填写“撤回或更改通知书(邮1607)”一份,按挂号手续发往投递局,要求航空办理的,要航空发寄。如果要求电报办理,应当立即按下列规定编写电报交发,通知书可以免填,但要在申请书上填明交发电报日期备查。
  1.对申请撤回的:
  如相关邮件直封投递局的,电文中要写明邮件封发节目,收件人地址姓名,邮件号码和种类,申请事项。例如,上海市邮政局通知合肥市邮政局退回随三月十五日第七十五号清单一页五格寄去,收件人为合肥安庆路三一九号刘平收的第四六三号挂号信函的电文式样如下:
               合肥市邮政局
  (0315)(75)清单1页5格安庆路(319)刘平(463)挂信退回上海市邮政局
  如相关邮件不是直封投递局的,电文中应将邮件封发节目改列邮件收寄日期。
  2.对申请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
  如相关邮件不是直封投递局的,电文中要写明邮件收寄日期、收件人地址姓名、邮件种类、号码和申请事项。例如天津市邮政局通知长治市邮电局将二月五日收寄长治黄河街二十四号王中原收的第六二五号包裹改寄到兰州和平路一二七号王晓全的电文式样如下:
               长治市邮电局
  (0205)黄河街(24)王中原(625)包裹改寄兰州和平路(127)王晓全天津市邮政局
  如相关邮件是直封投递局的,电文应将邮件的收寄日期改列邮件封发节目。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投递局接到撤回或更改通知书(或电报)时,应当找出相关邮件按照改寄或退回,办理各项有关的手续后予以改退,并要在相关通知书或电报上批注改退日期和局名存档,还要在相关清单上同样批注。
  第三百五十七条 邮件改寄到新投递局后的投递手续与本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相同;邮件退回到收寄局后,收寄局应当通知寄件人到局领取,在相关申请书背面盖章签收。相关邮件的原收据要收回存档;应当补收改寄费或退回费的,并要补收。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投递局接到撤回或更改通知书(或电报)时,如果相关邮件已经投递,应当批明情况后将通知书退回收寄局。收寄局收到相关邮件已经投递的通知后,应当在相关申请书上加以批注并通知寄件人。原收的申请费和电报费不退还。退回的通知书和申请书一起存档。

第八章 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

第一节 通则

  第三百五十九条 各类邮件和邮件袋套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是邮件处理过程中的三项基本制度。
  第三百六十条 邮件处理的三项基本制度是明确邮件处理中各环节、各人员之间的责任界限,相互督促贯彻邮政规章制度,确保邮件的迅速、准确、安全传递,不断提高通信质量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因使用机械(器)处理而影响三项基本制度执行的,应报邮电部批准。

第二节 交接验收

  第三百六十一条 邮件在处理过程中,凡需办理交接的各工种、工序、班次及人员之间,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
  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类给据邮件和应当补收资费的平常邮件一律通过清单办理交接;总包一律通过路单办理交接。交接时,必须会同办理,如有不符情况,应当场复验清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三百六十三条 交接验收的基本内容是:
  (一)根据清单或路单逐件、袋挑对所登节目和总数是否与实物相符(自办汽车押运接收转运邮件时,只核对总数)。
  (二)逐件验视特挂、保价函件、保价快件、贵重包裹,重点抽验其他邮件是否符合规格标准。
  (三)邮件袋套的封装是否符合规格。
  (四)总包的发运路是否正确。
  第三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不合规格标准:
  (一)散件:
  1.装有禁寄物品或超过限寄范围的物品。
  2.不符合封面书写、重量、尺寸要求和封装规格。
  3.标签号码、收寄局名不清,以致不能辨别邮件种类或影响抄登节目。
  4.邮费交付不足或漏盖“邮资已付”戳记。
  5.未按各类邮件准寄范围或相关业务种类收寄的邮件。
  6.包裹(不包括纸包)未附详情单。
  7.改退邮件未贴改退批条或批条手续不全。
  (二)总包:
  1.袋牌:字迹模糊,不能辨别接收局名和号码。
  2.封志:印志模糊,不能辨别封发局名;铅志不固,铅志顺夹,袋绳可以抽出;铅志有撬动、锤砸等形迹。
  3.绳扣:绳有接头;捆扎不紧能将袋绳捋下。
  4.袋身:袋身有二厘米以上破洞、裂口,破洞非机器缝补或破洞用绳捆扎,内件有取出可能的;袋皮水湿、油污,推断是由内件破损造成的;总包超过限重的。
  5.套皮:套皮破裂或有拆动痕迹;套皮两端未粘住,能抽开;套签未盖骑缝日戳或日戳模糊,不能辨别封发局名。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交接邮件时,原则上应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当场验清。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火车交接确因时间限制,接、押之间无法全部验清时,除特快专递、快件、贵重包裹必须当场逐袋验清外,其他邮件应先清点总数,双方点数不一致时,凡时间允许,应重新清点。卸车邮件如数目不符,也可由押运员复点,但不负责装拖车。确实来不及重新清点的应在路单上批注双方意见,在火车开行后继续点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全部点验清楚的最大时限:起点局装发的轻件和中途局装卸的全部邮件,以2小时和200袋为基点,即装、卸量分别不足200袋的,各在火车开出后2小时内全部点验清楚。超过200袋,每增100袋(含其零数)放宽1小时(例:201袋在3小时内全部验清),依此类推。起点局装发的重件应在车开后10小时内全部点验清楚,全程行车时间不足10小时的应在到达终点前全部点验清楚。
  因点数不一致,在路单上批注双方意见的,凡批注数目不符的一方,必须将点验结果验知对方。否则,造成后果的由错点数一方负责。
  (二)交车邮件如有不符情节,押运班应在上述时限内向相关局发验。验单最迟交由上述时限以后前方头一个交换邮件的地市局发出。同时在相关路单上批请寄验局(即上述头一个交换邮件的地市局)电告接验局详情。寄、接验局均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查。
  (三)卸车邮件如有不符情节,地面局应在上述时限内向相关押运班的派押局发验,验单应随事后第一班有效车次发出。同时电告前方合适的省会局或转口局,相关局接电后应及时以书面或批注路单转知押运班。相关发、接电局均应作好电话记录备查。
  (四)明确责任段落,应以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全部验清和缮发验单为准,不按规定时间验清和发验的为责任者。不以是否接到电话为依据。
  第三百六十六条 接收邮件时,发现属本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分发单位与营业、投递单位之间:
  1.分发单位接收营业、投递单位交来的出口邮件和改、退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一律不予放行。当时发现的,应当拒收;事后发现的应当退回。
  2.营业、投递单位接收分发单位交来的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除邮件封皮或封志破损及封装有拆动重封痕迹的,在当时发现可以拒收外,对其他不合规格的邮件,无论当时或事后发现的,都不可以拒收,也不可以退回,一律由收方根据问题性质分别验知分发单位或收寄局并作妥善处理。
  上述被拒收或退回的给据邮件,均应由拒收或退回单位在相关清单上批注拒收或退回原因并盖章。
  (二)分发单位与转运单位之间:
  1.转运单位接收分发单位的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应拒收,由交方负责处理。
  2.分发单位接收转运单位的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不应拒收,由交方负责开拆,会同收方共同查验,遇有不符情况,应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后共同签证,由收方按规定处理。
  (三)押运与接发之间:
  1.交车(船)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应拒收,由交方负责处理。
  2.火车(含长江大轮)卸车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由交方重新处理。如来不及当场处理的,可由交方会同收方共同拆验,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由收方按规定处理。确实来不及拆验的,要在路单上批注详情,由收方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办理。
  3.自办汽车和邮局派押的委办汽车的卸车邮件,地面局接收时发现不合规格的不应拒收,应当会同交方共同拆验,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共同签证,由收方处理。来不及拆验时,由交方批注路单交收方处理。
  4.未派押的委办车船交下不合规格的邮件袋,不得拒收。应当会同交方拆验内件,发现不符情况,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共同签证,由收方处理。
  5.航空站交来的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不得拒收。应会同航方共同检查,对平常邮件袋应复称重量,对特快专递邮件、快件、挂号和包裹邮件袋应会同拆验,当场作出结论,由航方填制事故签证,并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经双方签证后由收方处理。
  6.国际邮件袋(不包括国内互寄的国际邮件袋)在装、卸时发现不合规格的,不得开拆查验。由交方加袋套封给相关接收互换局或交换站处理,并批注路单发运。如来不及加袋套封的,应在路单上批注详情后,由收方负责加袋套封给相关接收互换局或交换站处理。当时来不及验收,开车后发现的,收方除按上述要求加袋套封外,应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办理。直接与国际邮件交换站办理邮件交接的邮车,卸车邮件可批注路单由收方处理。上述不合格邮件,均由交方承担责任。
  7.卸车邮件超重(每袋最大毛重30千克,“红杯”、“红杯水”每袋最大毛重15千克)应在路单上批注,由收方验知封发局和派押局。
  (四)其他工种、工序间的交接验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七条 发运局发出的出口报纸散捆或无标签的不得装车,由地面局整理好或加标签后装车。车上和中转局发现的散捆或无标签报纸,能辨别接收局的应整理好继续发运,不能辨别接收局的,一律装袋附验退回原封发局处理。
  第三百六十八条 使用集装箱发运邮件,发运局在装箱前要认真检查箱体是否完好,然后装箱,装完后要加铅封与运方办理交接。
  第三百六十九条 接收铁路、水运集装箱邮件,应在收到路(港)方货物到达通知单后,至迟于次日与路(港)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前应验视箱体和封志是否完好和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运方交涉,并按规定办理。交接完毕后,应即启封点验邮件。接收自备集装箱应与运方(包括铁路和自委办汽车、船)办理交接后,24小时内启封点验邮件。
  邮件点验后,应在总路单上签收,最迟于次日用挂号信函寄退发运局转运部门。点验中发现邮件单物不符合不合规格标准的应于启封后24小时内用电报通知发运局,同时发出验单。接收局在上述时限内发出电报通知的,由发运局承担责任,否则由接收局承担责任。

第三节 勾挑核对

  第三百七十条 各生产单位在邮件、总包发出之前及接收时或接收之后,均应根据实物逐件、袋勾挑核对相关清单、总清单和路单,以确保登单节目与实物相符。
  第三百七十一条 勾挑核对时,如发现所登节目与实物不符时,交、接双方应当场验清。如无法当场验清的,应以实物为依据更正清单或路单,并将更正情况由主管人员签证后当班或按规定时限验知相关单位。
  第三百七十二条 由于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勾挑核对制度,造成邮件无着落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节 平衡合拢

  第三百七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在每日、每班、每车(船)次工作终了时,根据进、出口清单或路单对给据邮件和总包分别进行平衡合拢,并填写“给据邮件平衡合拢表”(以下简称“平衡表”)。合拢的具体方法和平衡合拢表式样,由各省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三百七十四条 合拢时,如果总数不平衡或结存数与实存数不符,应即采取措施查明。如复查无结果,应即向主管人员如实汇报,并作详细记录备查。

第九章 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赔偿

第一节 通则

  第三百七十五条 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赔偿,是邮政通信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邮政通信的质量状况和管理水平,是信息反馈的一个重要渠道。做好邮件业务档案管理和查验赔偿工作,是人民邮政为人民的具体体现。
  第三百七十六条 邮件业务档案管理和查验赔偿工作,由市、县局集中统一管理,下设区局的市局实行高度集中确有困难的,可由区局集中管理,设置邮件业务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配备专职人员,由邮政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百七十七条 档案室是通信生产单位,接受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委托,履行业务档案和邮件查验管理职能。业务档案管理和查验工作,应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熟悉邮政通信业务,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三百七十八条 档案室的基本职责是:具体管理邮件业务档案;对业务档案进行检查稽核;负责向上级机关反映各种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和贪污、盗窃邮件、票款及破坏通信生产的犯罪行为;并负责准确及时地处理邮件验单、查询及对用户的赔偿工作。
  第三百七十九条 档案室应按季度填报“查验赔偿情况报告表(邮定9表)”,要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百八十条 各级领导要做好协调工作,财务和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资费管理。分管通信的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要经常了解和检查业务档案管理和查验赔偿处理情况,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并切实帮助解决业务档案部门生产的实际问题。

第二节 邮件业务档案管理



              集中范围和送缴期限
  第三百八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对涉及邮件查询和记载邮局内部处理手续、交接责任、邮费的各种业务单据、凭证,以及有关的登记簿、清单、路单、通知单、邮件结算平衡表等,均应送缴所在的市、县局档案室集中管理。各省局应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详细档案归缴目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各类业务档案送缴时间按业务性质和处理手续,分为按日(班)和按月两类,具体由各省局按下列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一)收寄和投递档案:按日或按月将上日或上月的送缴档案室,其中按月送缴的营业投交国内邮件接收登记簿在送缴前尚未投出的邮件,应移转下月登记簿内,并在原登记簿的相关邮件投递日期栏内注明“移下月”字样。
  (二)分拣封发档案:按日或按月将上日或上月的送缴档案室。
  (三)转运和押运档案:按班将上一班的送缴档案室。
  (四)农村分支机构档案:一般按日(班)将上日(班)的送缴档案室。
  第三百八十三条 按日(班)送缴的档案,应连同平衡表在次日(班)送缴档案室,不另填制交接单。按月送缴的档案应填制“档案寄送清单(邮1626)”一式二份,正份随相关档案送缴档案室。
  给据邮件平衡表和档案寄送清单应顺序编号,每年换编一次。
                接收与检查
  第三百八十四条 档案室收到档案后,按下列规定核对验收,无误后分类统计收缴量。
  (一)按日(班)送缴的档案,应对给据邮件平衡表的号码是否衔接,所附单据张数是否相符,有无班组、支局长或检查人员名章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在平衡表上盖章。
  (二)按月送缴的档案,应按照档案寄送清单进行核对,验看档案封皮所列名称、号码和经办人员名章是否齐全,理订是否合乎要求,无误后在档案寄送清单上盖章。
  第三百八十五条 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要认真进行检查稽核,查核过的档案要有标志。检查数量由各省局根据单据的重要程度自行确定。检查项目是:
  (一)号码是否顺序衔接。
  (二)单式使用是否适当,登单是否符合规格要求,划销、更改有无经办人盖章。
  (三)日戳、名章是否清晰齐全。
  (四)投递手续是否完备,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五)包裹详情单存根、总付邮费等收据栏目填写是否齐全相符,计收资费是否正确。
  (六)有无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特准收寄的有无有关部门证明。
  (七)进出口邮件(包括袋套和散件)是否平衡合拢。
  第三百八十六条 档案室在查核中发现的问题和差错,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有贪污、挪用票款迹象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二)发现计费差错,应即验知相关局所退还或补收,并对资费的退补情况负责催办。
  (三)各种投递单据,漏收件人签章的应退相关投递局补章,漏盖经办人章的应验知相关投递局补章。
  (四)发现各种邮件登记簿错漏销号,应验知相关局所查明后补销或更正。
  (五)发现缺单应验知相关局补单,收到补单后,应核对是否真实及有无进出口节目,遇有无进口或有进口无出口情况,要追查邮件下落。发现清单错号的,应验知相关局予以说明或更正。
  (六)对进出口清单错漏盖章戳或章戳不清、不全的,应验知相关单位注意改进。
  (七)其它单据一般手续不完善、填写不规格,应通知相关单位纠正。
  (八)将发现的问题和差错登记邮政通信质量登记表。每月终了将各生产单位的当月通信质量情况和平衡合拢率汇总报主管业务部门印发质量通报,发给各生产单位。
                理订与保管
  第三百八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在送缴档案前应按下列规定整理装订,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质量检查员检查单据、凭证填写节目、戳记是否齐全正确,号码是否连续,投交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后以挂号寄送。
  (一)按日(班)寄送的档案:
  1.营业收寄、局内投交档案:依照平衡表所列项目,分别按邮件种类、单据号码顺序依次整理装订。
  2.分拣封发档案:依照平衡表所列车次,分别进、出口,按邮件路单顺序排列各种邮件清单。对汇封袋、套的,将封入袋套内的相关清单,依次排放在总清单下面,以利挑对。
  3.转运档案:分别按平衡表上的进出口和交接班次顺序整理。
  4.押运档案:按平衡表所列车次,分别按进出口和交接站次顺序整理。
  5.按址投递档案:依照进口给据邮件平衡合拢交接登记簿所列项目,分别按班次、投递段顺序整理。
  6.农村分支机构和实行兼职作业的生产单位档案:可按照上述方法合并整理,综合装订。
  (二)按月寄送的档案:
  按档案种类分类、顺序号码、日期整理,加附封皮装订,并注明局名、档案种类、起止号码、日期和张数,并加盖装订人员名章。
  第三百八十八条 档案室接收的档案应按照下列办法理订:
  (一)营业档案:
  收寄档案按局所分别邮件种类、收寄号码顺序理订;局内投交档案分别邮件种类,按投递日期顺序理订。营业投交国内邮件接收登记簿按月根据接收日期顺序理订。其中按日(班)送缴的档案,也可以依照平衡表所列节目,按日、按班顺序理订。
  (二)分拣封发档案:
  各类进出口清单,对编连续号码的应分类按封发局和接收局顺序号理订;其中按日(班)送缴的档案,也可以依照平衡表所列节目,按日、按班顺序理订,但必须另立进出口清单登记簿,分别按封发局和接收局分类、按清单号码顺序登记。对“非专号”的应另行整理,按接收和封发日期顺序理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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