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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收寄按规定可以寄递的“邮电公事”包裹时,应当查核包裹详情单上是否加盖交寄单位公章,并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收据、存根上加盖“邮电公事”戳记。
  相关资费栏填注“免费”字样。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包裹收寄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复核资费、抽查重量。邮费收现金的并加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收妥的包裹应当逐件登入“封发包裹清单(邮1203)”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纸质品包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纸包实行区域资费。
  (一)水陆路的:省内互寄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际之间统按《国内包裹资例表》各省的第一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内、省际每千克超过2.50元的,按2.50元计算。
  (二)航空的:不论省内或省际一律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航空包裹”栏的资费标准计收(即省际间不按各省的第一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
  (三)纸包以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件收取“处理费”0.5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收寄纸包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挂号印刷品”相同:
  (一)在邮件封面上粘贴“国内纸质品包裹条形码标签(邮1105)”,大宗纸包粘贴“大宗纸包条形码标签(邮1109)”。在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的备注栏加注“0”符号。
  (二)用户要求按保价交寄的应按民包收寄。
  (三)收寄大宗纸包,应逐件称重计费,并将每件重量和应收资费分别填入邮件清单的相关栏。
  (四)纸包不论是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都不得按商包收寄。
                商品包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商包资费标准,在民包资费(包括处理费)基础上,另加收50%。保价费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有关规定收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收寄商包时,除按照收寄民包的手续处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检查是否符合商包的准寄范围和规格标准,按照上条规定收取资费。
  (二)在包裹详情单各联上和包面上分别加盖“商包”戳记。
  (三)相关清单、路单的备注栏批注“商包”或“S”字样。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大件商包收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民包相同:
  (一)用户交寄大件商包,应向邮局购买“大件商包标志牌(邮1219乙)”,并填写与包面、包裹详情单相一致的收件人详细地址、姓名。
  (二)在包裹封面、包裹详情单各联上加盖“大件商包”戳记。
  (三)大件商包资费标准,除按商包资例计收资费外,每件另加收处理费1元。
  (四)大件商包标志牌与包裹袋牌一同拴在邮袋上交运。
  无自检能力的局、所,不得收寄大件商包。
                贵重包裹
  第一百一十八条 收寄贵重包裹,除下列各点外,分别与收寄民包、商包手续相同:
  (一)对混装有其他物品不便于办理粘贴封志的,应分开交寄。
  (二)注意有无超过保价限额。
  (三)验视内件,当面封装,在封皮骑缝处粘贴保价封志,加盖收寄人员名章并请寄件人签章。单位交寄贵重包裹,由交寄单位在封皮缝合处粘贴封志和加盖单位印章,除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各联上加盖红色“△”戳记外(式样见附图),自封交寄还应加盖“自封”戳记。(图略)
  (四)收寄后应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航空邮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航空邮件的封面上(航空包裹包括在相关包裹详情单上)都要粘贴蓝色“航空标签(邮1116)”或者加盖“航空”戳记。
  第一百二十条 收寄航空邮件时除按照水陆路的同类邮件的规定手续处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检查相关包裹是否属于开办航空包裹业务的局。
  (二)验看邮件封面是否贴有“航空标签”或加盖“航空”戳记,航空函件的航空费是否付足。
  (三)给据邮件的收据和相关存根上,都应当加盖“航空”戳记。
  (四)给据邮件应在相关清单备注栏加注“航空”字样。
               义务兵免费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义务兵免费信件的封面上一律由相关军事单位逐件以红色加盖总参谋部统一制发的“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并一律由所在军事单位集中向当地邮政(电)局、所窗口交寄(远离营、连分散执勤的哨所、站、卡,乡邮员能通达的,对上述免费信件可集中交乡邮员代为向邮局窗口交寄)。对投入邮政信箱、信筒的,邮局开取后应将相关信件退回相关军事单位,因封面地址不详,无法退回时,划销三角形戳记,作欠资信件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收寄义务兵免费信件时,应检查是否符合信函收寄规格和加盖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检查合格后,应在信件正面加盖收寄日戳予以发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免费信件的寄件人是否为现役义务兵,由配发到上述“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的各军事单位掌握。
  附: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式样(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受理义务兵免费信件时,发现不符合规定,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粘贴改退批条,一律退回寄件人:
  1.漏盖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或所盖戳记无法辨别义务兵免费信件字样的。
  2.不符合信函的封装、尺寸规定的。
  3.重量超过20克的。
  4.要求航空寄递的(使用航空信封或批注“航空”字样、加贴“航空”标签的)。
  5.寄往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一律退回交寄的部队处理:
  1.使用印有部队代号或机关单位名称的公用信封,无寄件人姓名的。
  2.寄给机关单位无收件人姓名的。
  3.信封上寄件人地址未写明部队代号和寄件人姓名的。
  4.信封上寄件人地址只写地名无法辨认是否部队驻地的。
  5.寄件人地址书写非部队机关单位或是居民住址的。
  6.各级人民武装部交寄的。
  7.从信箱、信筒内开出的。
  (三)邮件中装(夹)寄盖有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空白信封的,将原件附函退寄件人所在部队的领导机关处理。
                邮政快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快件一律实行窗口纳费交寄。除发往各相关局业务档案室的快件“查单”和“催查函”可作邮电公事快件收寄外,不得收寄其他内容的邮电公事快件或免费快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快件不分本、外埠,不分航空和水陆路,实行全国均一资费标准(见附录一)。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价快件的邮费除按快件资费标准收取外,另按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取保价费。
  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
  第一百二十八条 收寄快件的处理:
  (一)查阅《邮政快件开办局名资料》,按所列范围收寄,不误收非开办范围的快件。如寄件人对寄往非开办快件的市县的邮件要求使用一段快件的,可以收寄,但应向寄件人说明时间需顺延。在收寄处理时,应在快件封面上寄达市县名称下划“——”符号,表示寄件人要求办理。
  (二)严格验视邮件是否符合规格标准。对可能影响传递时限的书写和封装规格,必须从严掌握,凡不合规格要求的,不得收寄。邮寄的内件能装入信封内的,应一律使用邮政快件信封(使用银行联行信封除外)。
  (三)对装寄非信件性质的物品快件,应验视内件,确认符合准寄范围的方可收寄。属易碎或水质的应分别按“红杯”或“红杯水”规定办理。
  (四)快件一律按件称重计费,验视邮票是否贴足,并予盖销。在邮件正面右上角粘贴“国内邮政快件条形码标签(邮1122)”,出给用户收据。
  (五)如包装上加盖日戳有困难时,应将邮票贴在“快件标志签(邮1132)”规定的位置上,并予盖销,同时将快件号码填写在标志签上,将标志签贴在相关邮件空白处。但相关快件条形码标签应贴在邮件正面空白处,不得贴在标志签上。
  (六)机关单位确有需要按大宗快件交寄的,可按大宗邮件收寄。按大宗收寄的快件,也应按件称重计费,粘贴“大宗邮政快件条形码标签(邮1109甲)”,并应在邮件的正面加盖“邮资已付”日戳。
  (七)应按“特挂”交寄的各类票证,按快件交寄时除封装规格和准寄的范围、数量仍按特挂规定办理外,其余均按快件有关规定办理。
  (八)收寄的快件,应逐件登入“收寄快件登记清单(邮1121丁)”。“红杯”、“红杯水”或保价快件,应在清单相关备注内批注。
  (九)收寄的快件,应按照规定频资次、时限封往或送交所在市、县局分拣封发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封发。
  第一百二十九条 收寄保价快件的处理手续:
  (一)交寄保价快件应填写保价邮件内件清单,能装入保价信封的应使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对使用非保价信封的应在邮件封面上加盖保价戳记(式样见本规则第一百零一条),在规定栏上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金额必须大写。
  (二)验视寄件人填写的保价邮件内件清单所填节目是否齐全,核对内件无误后会同寄件人将内件连同清单一份装入邮件内封固,在骑缝处粘贴保价封志,加盖收寄人员名章并请寄件人签章。另一份清单贴在相关收寄快件登记清单底页背面存查。
  (三)粘贴国内邮政快件条形码标签,收据上加盖保价戳记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后,出给寄件人。
  (四)收寄保价快件登列收寄快件登记清单一式两份,在相关栏内批注“△”符号。正份随快件送交或单独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查。
  第一百三十条 对信箱、信筒开出的使用邮政快件信封的邮件,凡贴足挂号信函资费(包括超出挂号信函资费)的,封面书写、封装等符合规定要求的,加盖“信箱开出”戳记,划销邮政快件标志,按信箱开出挂号信函处理办法处理;贴足平信资费的,划销邮政快件标志,按平信处理;未贴足平信资费的,退回寄件人补足资费后再寄,无法退回的划销邮政快件标志,按欠资平信处理。
               代发广告业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邮局受理代发广告业务的具体办法见附录七。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收寄存局候领邮件时,除按照相关邮件一般规定办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验视封面书写是否符合存局候领邮件的规定。如收件人的姓名不完全,或使用暗号的,不予收寄(如系自行投入信箱、信筒的,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即作无着邮件处理)。已书明收件人详细地址的邮件,不可以要求存局候领。
  (二)给据邮件应在相关收据和存根上加盖“存局候领”戳记,相关清单备注栏加注“存”字。
  (三)邮费除按所寄邮件本身应纳各项资费收取外,投交时由投递局另收存局候领手续费,存局候领手续费每件0.30元。

第三节 总付邮费邮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按照“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或特准实行收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收寄手续应当分别按照附录四和附录五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 发现夹寄非准寄物品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邮件收寄后发现夹寄非准寄物品时,在收寄局发现的,一律退还寄件人。无法退还或在其他局发现的,一律附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相关邮件投交时,按下列规定向收件人补收邮费:
  (一)平信夹寄非纸片性物品,补收挂号费。
  (二)印刷品、包裹、纸包夹寄信函,按照国内平信资费标准加倍补收所夹信函的邮费。
  (三)印刷品内夹寄非印刷品准寄范围的物品,按包裹资例(包括包裹处理费)加倍补收邮费。保价费不收。
  (四)纸包内夹寄非纸包准寄范围的物品,按包裹资例(包括包裹处理费)加倍补收邮费。保价费不收。
  (五)特挂以外邮件夹寄必须作特挂交寄的票证文件,按照特挂资费标准补收邮费。详见本规则第九十七条。
  补收的邮费一律用邮票贴在相关领取邮件通知单上盖销。

第五节 邮件的结算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收寄局、所对所收各类邮件均应当按件进行统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收寄各类给据邮件的件数应当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后,根据当日收寄邮件收据存根和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等分类结算。结出件数要加以记录,并与送交分拣的件数核对。如果不符,应当查究。结算的记录,由结算人和主管人员共同签证。
  第一百三十七条 收寄各类包裹的邮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结算:
  (一)对包裹邮费收现金,不贴邮票的各局,每一营业日终了根据收寄包裹存根结算,结出的款数除填列“营业日报单”外,还应当依式填写“包裹邮费交款单(邮1123)”一式两份由结算人签名交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复核签证后,连同邮费款交出纳单位核对签收,由出纳单位签退一份存查。包裹邮费交款单要顺序编号,每年自第一号起换编一次。
  (二)对包裹邮费实行贴票办法的各局,每日营业终了后根据当日收寄包裹存根结算包裹邮费总款额,填列“营业日报单”报帐。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寄件人总付邮费结算见附录四。

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封发

第一节 通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邮件分拣封发工作,是邮件传递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各局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邮件传递频次和时限;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确定的邮件直封和经转关系;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邮件处理规格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
  各局应按照邮政总局颁发的《邮政通信作业组织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的组织生产作业,切实做到邮件处理安全顺畅。
  第一百四十条 为了便于邮件传递的组织,在全国设置若干个邮件指定转口局,担负邮件分发和经转任务。
  指定转口局的设置和经转范围,应根据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和邮件的流量流向以及整体布局的需要,由各省局提出方案,经邮政总局核定后实施。
  指定转口局及其经转范围一经确定,各局不得自行变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指定转口局应根据邮政总局的统一要求,按时对邮件进行流量流向调查记实,按照本规则直封经转和汇封的规定确定各类邮件的分拣格口和汇封关系,经核准后编定出、进、转口邮件的分拣封发工具资料,由分拣封发人员遵照执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邮件分拣封发实行计划作业。各局应合理的调配劳动组织和作业流程,具体规定各类邮件出、进、转口分拣封发作业处理的班次。并应根据邮运班次、运邮工具到开时刻和上级核定的本部门作业处理的具体时限,划分出各工序岗位的分段作业处理时限,并绘制《邮件分拣封发综合作业计划图表》,指示和协调各项作业正常有效的进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各局对各个作业处理工序、岗位都要制定明确的作业内容、操作要求和处理邮件应达到的规格标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有效地实施质量控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分拣封发质量。
  第一百四十四条 加强分拣封发生产场地管理,执行通信保密有关规定,严密看管邮件。各局要制订生产现场守则,实行封闭式作业。对于待处理和封发交运的邮件必须明确保管的责任。

第二节 邮件的直封与经转普通邮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局应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分别建立直封关系:
  (一)首都局、直辖市局、省会局之间。
  (二)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寄往全国各指定转口局(包括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以及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市县局平常函件满十件,挂号函件满三件,包裹满三件。
  (三)指定转口局与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之间;实行以指定转口局为中心辐射组织邮路的,该指定转口局与其经转范围内市县局的所属分支机构之间。
  (四)市县局对本省其它各局是否直封,可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县市局对外省各局的,不论件数多少,一律封给发寄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五)市县局与所属分支机构之间。
  (六)市县局所属的分支机构,个别因交通地理位置特殊,业务量又特别大的,经省局核准后可执行市县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不够直封标准的邮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经转关系:
  (一)指定转口局对寄往全国各指定转口局(包括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封给路向合适的寄达局就近的省会局,仍不够直封标准的,可封给路向合适的发寄局就近的省会局(不分本省和邻省)。如指定转口局之间无省会局,可建立直封或封给本省其他合适的指定转口局。地市局则封给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二)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本省市县局的,封交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各局对未建立直封关系的市县局,遇有寄达同一市县局的包裹或印刷品重量够20千克的;包裹满十件的;每件包裹够装成四号整袋的;“红杯”或“红杯水”包裹满10千克的,可临时建立直封。但实行贴邮票办法收取包裹资费的分支机构,收寄的包裹一律不得对外直封。
  各局遇有寄达同一指定转口局(包括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成批的平挂信件重量分别够10千克的,也可临时建立直封。
                航空邮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航空邮件按下列规定确立封发关系:
  (一)干线航空通运局发往另一干线航空通运局的各类航空邮件,不论件数多少,一律直封。
  (二)干线航空通运局发往非干线航空通运局及其它指定转口局的各类航空函件,发往寄达局所在的干线航空通运局经转。
  (三)非干线航空通运局及其它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发寄的各类航空函件,发往发寄局所在的干线航空通运局经转。
  (四)本省的航空通运局之间可根据航班情况建立直封。
                邮政快件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指定转口局之间,不论件数多少,均应建立固定的直封关系。
  第一百五十条 非指定转口局的地市局的出口快件,如封给所在指定转口局经转影响时限的,不论件数多少一律直封给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市县局应建立固定的直封关系;对本省其它市县局原则上应封往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如确影响时限的,可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县市局与所在的指定转口局之间,以及对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市县局一律直封。
  县市局对本省其它各局是否直封,可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对外省各局的,一律封给发寄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经转。

第三节 邮件的分拣封发处理



                平挂函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便于分拣封发的作业处理,平挂信函在分拣入格时,应保持顺头顺面,并逐步实行按邮政编码分拣。
  第一百五十四条 平常信函分妥后,应捆扎成把,捆把厚度不超过10厘米,机器捆扎的厚度可以放宽至15厘米。捆把时,把签放在捆把上面,并把最后一封信的封面朝外。捆绳要扎牢,还要保护信件完好无损。
  本口和转口合封一袋的其转口的捆把应附“平信捆把签(邮1223)”,把签应按规定填(印)写发寄局和寄达局名,并加盖日戳。本转混合分拣封发的或本口、转口(汇封捆把除外)单独封袋的可不捆扎把签。
  第一百五十五条 封交首都局、直辖市局、省会局的本口和转口的平挂函件,如果数量较多,寄达局又提出要求时,应当分开分拣封发,并在袋牌或套签上分别注明“本”、“转”字样。
  第一百五十六条 平常函件袋要按下列规定加拴袋牌:
  (一)袋内只有平常信函、明信片,拴“无单平信袋牌(邮1213)”。
  (二)袋内只有平常印刷品,拴“无单平刷袋牌(邮121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指定转口局、地市局对县市局;县市局与县市局间;县市局与所属的分支机构间,信函与印刷品可以合封。信刷合封时,信函应单独捆扎,不得散件混装。信刷合封袋拴无单平信袋牌。各局对指定转口局不准信刷合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封发平常函件不填写清单,相关捆把签和袋牌都不用编号。
  平常函件袋,应铅封交发(包括使用塑料带封扎,以下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分拣封发挂号信函时(包括汇款通知,以下同),应将转口的挂号套子、出口和转口的保价函件套子、特挂随同一起分拣。小的转口挂号函件袋、出口和转口的保价函件袋也可以与挂号函件一起分拣。上述邮件和袋套分妥后,要逐件登入“封发邮件清单(邮1201)”,登记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一)“号码”栏:
  1.邮件,填写收寄号码。
  2.袋套,填写袋套号码。
  3.汇款通知,填写汇款通知上标注的汇票号码。
  (二)“收寄局名”栏:
  1.封发局本局收寄寄发的邮件、本局封发的出口袋套,不用填写。
  2.封发局所属城市分支机构收寄寄发的邮件,可以只写局所编号;对封发局所属农村分支机构收寄寄发的邮件和封发的袋套,可填分支机构的名称或邮政编码。
  3.经转的邮件,登列挂号标签上的收寄局名。
  4.经转的袋套,登列袋牌或套签上的封发局名。
  (三)“投递局名”栏:
  可以不用填写。但清单内有转口保价函件专袋、套登入时,清单仍应登注投递局名。
  (四)“备注”栏,遇有下列情况时加注:
  1.改寄或退回的邮件,分别加注“改”或“退”字样。
  2.挂号袋套或保价袋套,分别加注“袋”、“套”或“△袋”、“△套”字样。
  3.航空挂号邮件、航空挂号袋套,分别加注“航”、“航套”、“航袋”字样。
  4.纸包,加注“0”字样。
  5.回执,加注“执”字样。
  6.特挂,加注“T”字样。
  (五)“总件数”栏:
  挂号邮件单结总数。挂号袋、套,保价袋、套,分别结总。为了便于核对和结数,应分先后次序登列,先登挂号邮件,封班前再登挂号袋、套,保价袋、套,避免混杂登列,以便于下一环节勾核。
  第一百六十条 挂号印刷品和纸包可混合进行分拣封发作业。封发挂号印刷品和纸包时,可使用同一清单,但必须做到一单一袋,严禁一单多袋。
  第一百六十一条 封发邮件清单要复写一式两份。清单不止一页时,要注明页数。登记完毕后,在末页“总件数”栏结总,并由登单人员盖章,逐页加盖日戳。
  每一清单正页要同所登邮件捆在一起,清单夹在每捆第一封信下面,不许将几张清单合并捆在一起。邮件摆放次序,必须与登记顺序一致。挂刷和纸包的清单应装入“清单套(邮1205)”内以便接收局核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封发邮件的各种清单(包括交发邮件的各种路单)除采用“非专号”办法的外,均分别编列顺序号码。编号自1号至1000号循环使用,按年换编。
  凡使用“非专号”办法的均应在清单上部加盖“非专号”戳记。
  上述单式上的文字、数字等内容如有更改、划销,正副页要一致,并且必须由封发人员盖章,不可签字。
  第一百六十三条 挂号函件封套时,必须用纸包封或者用预制的“挂号封套(邮1224)”封装。用纸包封的套子,要加贴“挂号信函套签(邮1207)”。
  挂号邮件封袋时,要按照下列规定拴挂袋牌:
  (一)袋内装有挂号信函,挂号袋、套,保价袋、套的,一律拴“挂号信函袋牌(邮1215)”。
  (二)袋内只装挂号印刷品和纸包的,拴“挂号印刷袋牌(邮1216)”。
  第一百六十四条 指定转口局、地市局对县市局;县市局与县市局之间;市县局与所属分支机构之间,挂号邮件也可以与平常邮件合封。各局对指定转口局不准平挂合封。
  平挂邮件合封成一袋时,挂号邮件仍应按规定手续封成挂号袋或套,平常邮件要按规定加以捆扎。
  平挂合封袋内,不论内装挂号袋、套多少,都应当随附“封发邮件总清单(邮1202)”,清单上登明内装袋、套的节目。总清单要装入清单套,放在挂号套子上面捆在一起。袋牌要用“平挂合封袋牌(邮1218)”,袋牌上填总清单号码。挂号信函和挂号印刷品合封的拴挂号信函袋牌。
  平挂邮件合封成一套时,套内挂号邮件(包括散件和套子),应当一律登入封发邮件清单,不用包封,但必须单另捆扎,不可以同平常函件混在一起。套内平常函件不包封或捆扎,但必须放在捆好的挂号邮件下面。合封套套面封口处应当贴“平挂合封套签(邮1208)”,套签上填封发邮件清单的号码。
  平挂合封套只限市、县局与其所属分支机构之间使用。
  为简化手续,对发交航空和委办汽车、轮船带运的平挂邮件袋、套,应当合封成平挂合封袋,袋牌上并要批注毛重,以便结算运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千克以下的零数,可写至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字四舍五入(以下凡批注重量均照此办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市县局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互封邮件时,如果因为给据邮件数量少,不便于按邮件种类分别封发,对包裹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与挂号邮件一起登入封发邮件清单合并封发:
  (一)包裹登入清单时,备注栏要注明“包”字样。
  (二)贵重包裹登入清单时,备注栏要分别注明“△包”和保价金额。
  (三)合并封发时一律封成袋,拴挂号信函袋牌。但有贵重包裹混封时,相关邮袋交由自办邮路或邮局派员押运的委办邮路运递时,要拴“保价袋牌(邮1217)”。袋牌上要写明整袋重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分拣封发作业中,遇有邮件使用“条形码标签”的,各环节均应注意保护其完整,勿使折叠、脱落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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