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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节 联   营

  第五十一条 【法人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合同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部分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无效、撤销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第二节 代   理

  第六十三条 【代理及其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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