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

 附:     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研究职务的数额和结构比例,应根据研究所承担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定员和工资增长指标确定,与科学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高级研究职务占研究人员总数的比例,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比例限额执行。
 二、学术委员会履行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研究人员担任高级研究职务需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由所长提名,报院评审通过,院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职务限额,在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研究人员担任中初级研究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研究所评审通过,由所长聘任。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所内学术水平较高、担任高级研究职务(或者相当副研究员职务以上),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同时聘请所外学术界有代表性的学者参加。所外学术委员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聘任研究职务,本人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学术委员会应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对候选人的任职条件进行认真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如果预选人多,可以通过预选决出候选人名单,然后再进行正式表决。获全体学术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票者才能取得任职资格。
 五、研究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研究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六、对一九八三年八月底以前获得研究职称的合格人员,应根据需要在职务限额内聘任相应的研究职务。
 七、研究人员的离退休年龄,应按国务院国发(83)141号和1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在这次聘任工作中,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研究人员,凡符合任职条件的,可先确定相应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